2岁女童陪父母看房坠楼身亡,房屋销售员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07-09 15: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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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430591381刑事辩护贺明峰律师重大责任事故罪 |
2岁女童陪父母看房坠楼身亡,房屋销售员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生这样的人伦悲剧确实令人痛心和惋惜,作为被害人家属要求追究行为人责任天经地义,完全可以理解。然而作为司法机关,在认定他人刑事责任的时候,必须保持理性,恪守罪行法定原则,不能因定罪冲动而任意出入人罪,因为你的大笔一挥之间,就决定了另一个家庭的命运。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国家和人民两受其害。作为手握权柄者,不得不慎。那么根据媒体的报道销售人员闫某某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将一一分析。
一、闫某某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
二、闫某某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1、房屋销售人员闫某某带顾客看房行为属不属于刑法第134条规定的“生产、作业”?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生产”是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物资资料;“作业”作为名词:是指生产单位给工人或者工作人员布置的生产活动,作为动词是指:人们从事军事活动或生产活动。由此可见“生产、作业”是指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中的制造、加工活动,并不包括第三产业的经营服务活动。其从行业上看,生产、作业包括种植业、制造业、采矿业、修理业、建筑业等;从形式看,一般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普通工作人员的直接操作活动,如电焊工的焊接行为。二是科技人员的实验、设计、化验行为。三是指挥、管理人员对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活动的。因此,从对“生产、作业”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刑法修正案(六)》虽然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取消了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的限制,但并不包括在第三产业从事经营服务的人员。(参见文章:“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问题之检讨”,作者:谢治东、郭竹梅,来源:《法学杂志》2009年第6期)
而本案闫某某作为房屋销售人员,是公认的第三产业经营服务人员,将“闫某某带客户看房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生产、作业”,显然超出了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以及一般公民的预测可能性。
2、销售人员闫某某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笔者认为销售人员闫某某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关键在于闫某某带客户所看的房屋是开发商设置的样板房、其他允许带看的房屋,还是销售人员未经允许私自带客户去样板房以外的其他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如果是前者,笔者认为小孩坠楼身亡事故不能完全归责于销售人员,因为相关房屋是由开发商提供,开发商作为销售主体以及房屋的设计、建造者有义务确保所看房屋能够保障看房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销售人员作为开放商聘请的中介人员或者公司自身员工,其主要的职责是向客户介绍房屋销售有关的事项,如房屋的价格、户型、周边规划等,其由理由相信开发商提供的样板房或者其他房屋是能够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所看房屋本身的设计、建造缺陷造成顾客及其家属伤亡,其责任也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当然如果是后者或者明知所看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然带客户去看房,最后导致顾客或者其家属伤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笔者认为销售人员闫某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即使存在重大过错也只能考虑以其他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只应承担相应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笔者水平有限,且案件内容主要来自媒体的报道,因此难免疏漏或者错误,敬请各位谅解)
附媒体报道:
2017-7-8 04:26:49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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