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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女童陪父母看房坠楼身亡,房屋销售员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07-09 15: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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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430591381

刑事辩护

贺明峰律师

重大责任事故罪

2岁女童陪父母看房坠楼身亡,房屋销售员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据媒体报道, 5月7日,李先生一家带着2岁大的小女孩去看房发生意外死亡。据家属方面称,因为阳台护栏一侧没有安装玻璃,小女孩掉下身亡,带李先生一家看房的销售人员闫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发生这样的人伦悲剧确实令人痛心和惋惜,作为被害人家属要求追究行为人责任天经地义,完全可以理解。然而作为司法机关,在认定他人刑事责任的时候,必须保持理性,恪守罪行法定原则,不能因定罪冲动而任意出入人罪,因为你的大笔一挥之间,就决定了另一个家庭的命运。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国家和人民两受其害。作为手握权柄者,不得不慎。那么根据媒体的报道销售人员闫某某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将一一分析。

     

一、闫某某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

     97年刑法将重大责任罪的主体限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刑法修正案(六)删除了以上规定,也就是说任何单位的员工都可能构成本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界定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因此闫某某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二、闫某某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构成本罪客观上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2、行为人必须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3、必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下面一一分析:

 

1、房屋销售人员闫某某带顾客看房行为属不属于刑法第134条规定的“生产、作业”?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生产”是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物资资料;“作业”作为名词:是指生产单位给工人或者工作人员布置的生产活动,作为动词是指:人们从事军事活动或生产活动。由此可见“生产、作业”是指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中的制造、加工活动,并不包括第三产业的经营服务活动。其从行业上看,生产、作业包括种植业、制造业、采矿业、修理业、建筑业等;从形式看,一般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普通工作人员的直接操作活动,如电焊工的焊接行为。二是科技人员的实验、设计、化验行为。三是指挥、管理人员对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活动的。因此,从对“生产、作业”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刑法修正案(六)》虽然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取消了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的限制,但并不包括在第三产业从事经营服务的人员。(参见文章:“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问题之检讨”,作者:谢治东、郭竹梅,来源:《法学杂志》2009年第6期)

 

而本案闫某某作为房屋销售人员,是公认的第三产业经营服务人员,将“闫某某带客户看房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生产、作业”,显然超出了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以及一般公民的预测可能性。

 

2、销售人员闫某某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笔者认为销售人员闫某某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关键在于闫某某带客户所看的房屋是开发商设置的样板房、其他允许带看的房屋,还是销售人员未经允许私自带客户去样板房以外的其他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如果是前者,笔者认为小孩坠楼身亡事故不能完全归责于销售人员,因为相关房屋是由开发商提供,开发商作为销售主体以及房屋的设计、建造者有义务确保所看房屋能够保障看房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销售人员作为开放商聘请的中介人员或者公司自身员工,其主要的职责是向客户介绍房屋销售有关的事项,如房屋的价格、户型、周边规划等,其由理由相信开发商提供的样板房或者其他房屋是能够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所看房屋本身的设计、建造缺陷造成顾客及其家属伤亡,其责任也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当然如果是后者或者明知所看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然带客户去看房,最后导致顾客或者其家属伤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笔者认为销售人员闫某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即使存在重大过错也只能考虑以其他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只应承担相应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笔者水平有限,且案件内容主要来自媒体的报道,因此难免疏漏或者错误,敬请各位谅解)

 

附媒体报道:

   深圳2岁女童陪父母看房从10楼坠亡 销售员被逮捕

2017-7-8 04:26:49

 

来源:中国青年网

    5月7日,李先生一家带着2岁大的小女孩去看房发生意外死亡。据家属方面称,因为阳台护栏一侧没有安装玻璃,小女孩掉下身亡,而这样的事情不止一起……

    南都记者了解到,带李先生一家看房的销售人员闫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2岁女孩10楼坠亡。

    ▲事发当日痛哭不止的李先生

    李先生一家看的房是位于深圳龙岗区的一个楼盘。李先生妻子说,他们到达售楼处后,一名男性销售人员带他们去了10楼,这名销售人员即为闫某某。

    据李先生妻子描述,他们先到阳台看风景,几分钟后发现女儿不见了,几个房间都没找到。后来他们才发现,阳台右侧的护栏没有安装玻璃,四处找了才发现女儿掉在了1楼2楼之间的一个平台上。

    ▲事发时图片

    “我们是去看房,不是去看安全隐患”,李先生妻子事发当天接受南都采访时说,阳台围栏左边和中间都有玻璃,只有右边没有装,他们一开始根本没注意到,“既然有安全隐患,他们应该把房子锁起来,很容易出事情。”

    南都记者在10楼现场看到,阳台右侧护栏的确没有玻璃,容易造成视觉上的错觉。事发前,该阳台护栏没有玻璃的那侧并没有系红线,事发后才系上。

    ▲南都记者测量出事地点

    经南都记者测量,没装玻璃的围栏空格宽约120厘米,高约90厘米。从阳台望去,可以看到对面楼栋也有大量未装玻璃的阳台护栏。

    李先生认为,楼盘开发商应该为此事负责。该楼盘一马姓负责人当时表态,称一定会处理好此事,该承担的责任一定承担。

    销售人员被逮捕,母亲病重

    ▲逮捕通知书 家属供图

    闫某某今年37岁,5月8日被拘留。5月19日经龙岗检察院批准,龙岗公安分局将涉嫌中大责任事故罪的闫某某逮捕。被逮捕的前一天,闫某某的第一个孩子降生。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闫某某母亲今年59岁,患有卵巢癌(IV期)、腹腔转移癌、腹膜转移癌、淋巴结转移癌、高血压病3级。

    闫某某妹妹闫小姐告诉南都记者,母亲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因为哥哥的事整日抬不起头来”。闫某某被拘留后,他的第一个孩子出生,闫小姐说,嫂子还在坐月子,整日以泪洗面,“整个家庭面临崩溃”。

    ▲闫某某母亲天天以泪洗面-家属供图

    闫小姐说,他们愿意向受害人家属磕头认错,祈求得到谅解,但怕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把他们拉黑,一直没有联系。

    目前闫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那这个重大责任事故罪又是怎样量刑的呢?

    法律知多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链接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hina/20170708/u7ai6916564.html

 

 刑辩律师贺明峰

    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证据科学》《特区实践与理论》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刑事论文,现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已为众多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罪轻刑事辩护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联系电话:13430591381

个人微信号:szcriminallawyer(或13430591381)

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611室。

微信号:criminaldefense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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