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入刑第一案:刷单炒性定性为非法经营的法律依据
(2017-07-05 14: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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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430591381贺明峰律师刑事辩护非法经营罪 |
法官详解为何刷单炒信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随着网购的流行,刷单、炒信已成为一条巨大的灰色产业链,不仅破坏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严重冲击。
李某某在法庭上流泪悔过说,“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很后悔,我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恳请法院对我减轻处罚,让我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到父母孩子身边”。
组织刷单炒信牟取利益
今天上午10点半,在余杭区法院第一审判庭,这起案件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站在被告人席上,一身橘红色T恤,身材壮硕敦实,带着黑框眼镜,一脸疲态。
李某某在网站平台上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
据该平台体验者反映,只有成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的会员,才能看到平台发布的任务信息,才能获得与其他淘宝卖家联系的渠道。
每单任务网站都要收取0.1的任务点,该任务点可以在网站内流通也可以货币化。
据法院审理查明,从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至少人民币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法院还查明,李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控辩双方激辩是否入刑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坚持该案第一次开庭时的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对刷单炒信及其平台是否构成犯罪未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辩护律师提出,请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控,或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假设法庭认为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表示,被告人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案情,构成自首,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首次被传唤后,主动退出网站平台,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公诉人答辩称,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零距网商联盟”网站提供经营性互联网服务,但其违反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告人系“零距网商联盟”网站的创立人和管理人,负责整个平台的运作,任务点的发放、收取会员费均是他本人。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罚
今天的庭审持续到12点结束,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宣判,主审法官俞潇宣读了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那么,扰乱网络交易秩序,是否构成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
俞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网络交易亦属于市场交易,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最高法、最高检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行为依法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作者:陈东升 王 春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