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7-03-26 14:25:44)
标签:
贺明峰律师电话:13430591381刑事辩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
刺死辱母者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7年3月25日南方周末发表文章《刺死辱母者》,该文一经发表立刻在社会产生巨大反响,引发全民讨论讨正当防卫问题,甚至有人在微博上发起了“刺死辱母者,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投票,然而本案毕竟涉及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严肃刑法理论问题,有必要从严谨的学术角度进行探讨。由于本人并没有看到正式判决书全文,因此本文着墨的主要依据主要是《刺死辱母者》一文以及网传所谓的判决书(真假难辨),加之笔者水平有限,因而难免疏漏甚至错误,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案情简介
二、庭审争议焦点
三、判决结果
四、判决理由
五、分析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一般将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分为如下五个方面,即防卫起因、防卫意图、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限度。
其中防卫起因一般指客观上存在具有一定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指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具有侵害性:即不法侵害行为客观上对合法权益具有危害性。
2、 具有紧迫性:不法侵害对法益的侵害必须达到迫切的程度。
3、 侵害行为的真实性:即不法侵害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出于主观想象、推测的,对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是假想防卫,要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来判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一审判决之所以认为被告人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在于一审法官认为于欢不存在防卫的正当起因,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前提,被告人于欢捅刺四被害人不构成正当防卫,从而仅仅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宽。
笔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欢不存在防卫的起因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四被害人是否存在非法拘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四被害人对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并且具有侮辱言行。虽然目前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后,被告人于欢进行防卫是否具有紧迫性。
1、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被告人于欢具有防卫的起因条件: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正当防卫紧迫性条件的规定主要用正当防卫的时间加以表述,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3、从国外刑法以及以及学界理论来看,被告人于欢的行为同样符合防卫的紧迫性:《日本刑法典》第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