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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给了计生部门强制结扎的权力

(2017-02-14 1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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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430591381

贺明峰律师

刑事辩护

强制结扎

滥用职权

是谁给了计生部门强制结扎的权力

 

    一、媒体报道

   《北京青年报》2月14日报道,近日,胡先生爆料称今年和妻儿回老家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过年时,遭当地计划生育小组强行做结扎手术。

   对此,记者联系到镇雄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按照规定每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胡先生曾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就育有三个子女,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结扎手术符合规定。详见:http://www.guancha.cn/society/2017_02_14_394129.shtml

    问题是这位熊性工作人员所称“进行结扎手术符合规定”是当真如此,还是拿法律当挡箭牌,让法律无辜躺枪,下面笔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一分析。

 

    二、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赋予计生部门强制进行节育手术权,违背公民意愿强制对公民进行节育手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滥用职权。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赋予计生部门强制结扎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也就是说对于公民怎样避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采用的立法语言几乎全是保障公民知情选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几乎没有任何强制字眼。什么叫“知情选择”?知情选择是指公民在计划生育专业人员指导下,充分了解现行的各种避孕方法,结合自身情况,自行了解和自主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和节育措施的权利。

     然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规定,在公民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情况下,赋予计生部门强制要求公民进行结扎手术的权力。计生部门违背公民意愿,强制公民进行节育手术,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公然违反。我不知道该工作人员所称符合规定,是指哪里的规定?这个锅《计划生育法》不能背。

   

   (二)国务院法规、云南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赋予计生部门强制结扎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第十七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根据上述国务院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行节育手术时必须征对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并且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显然强制服务对象进行结扎违反国务院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滥用职权。

    

    同样《云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也就是说,《云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在节育措施选择方面同样重申要尊重公民的意愿,计生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对公民怎样采取节育措施进行服务和指导,但没有赋予计生部门在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时可以实施强制结扎。

     另外对于违反《云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也只能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结语:  

     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指国家行政机关拥有职权的公务人员都要秉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授权必须为”准则,做到依法行政,不能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肆意妄为,否则必将受到历史的审判、法律的惩罚、良心的谴责。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计生部门违背公民的意愿强制进行结扎手术完全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然而相关人员是否会受到历史的审判以及法律的惩罚,我们拭目以待!!!

 

  附:北京青年报报道

  男子被计划生育小组强行做结扎 当地称手术合规

 

来源:北京青年报

 

关键字: 云南 计生云南 结扎回家过年 结扎强行结扎强行绝育

 

 

《北京青年报》214日报道,近日,胡先生爆料称今年和妻儿回老家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过年时,遭当地计划生育小组强行做结扎手术。

 

对此,记者联系到镇雄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按照规定每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胡先生曾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就育有三个子女,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结扎手术符合规定。

 

 

事件 强行被做结扎手术

 

胡先生表示,28日晚上7点左右,当时自己在朋友的家里,计划生育小组的人突然进来把胡先生带到当地镇政府。到达镇政府后,计划生育小组的人要强行给他做结扎手术。在被扣押过程中,曾遭到对方的“多次暴力恐吓”,然后被“强行按上手术台做了结扎手术”,在此过程中,胡先生表示自己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殴打和推搡。

 

胡先生表示,他被计划生育小组带走后,家人便报了警。但警方来后却将胡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带走,并告诉胡先生如果不做结扎手术,就要以扰乱办公场所为由进行15天的治安处理。

 

胡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他的结扎手术是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的,并非是在正规的医院。胡先生提供的一份做手术开的票据,上面盖有“镇雄县罗坎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的章印。

 

据悉,胡先生的老家在云南镇雄,户籍在2015年就迁移至四川宜宾,共有两次婚姻。此前和前妻在云南老家已育有两子一女,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前妻已于2000年做了结扎手术,并且缴纳了计划生育罚款,后来两人在2010年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法院判决前妻带两个孩子,胡先生带一个。2013年胡先生再婚与现任妻子育有一子。

 

结扎手术符合规定

 

13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联系到镇雄县委宣传部,一位分管此事的熊姓工作人员称,为胡先生做结扎手术符合相关规定。

 

熊先生称,据当地县委宣传部的了解,胡先生曾有过一次婚姻,并与前妻育有三个孩子,他的第二次婚姻又育有一个孩子。根据最新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后,每对夫妻可以育有两个孩子,而胡先生第一次婚姻育有三个孩子本来就已经违反了规定。“所以罗坎镇对胡先生进行结扎手术是符合规定的。”

 

对于胡先生所说“有人动手打他”的事情。熊先生称,当地政府的工作人员作为公务人员绝不会动手打人,也不会私自关人。熊先生表示,事发时自己并不在场,但之后问过相关人员,“没人动手打他,也没说过威胁性的话。即使有人说了,我相信也只是那么一说,不会真的就那么做。”

 

对于手术地点问题,熊先生称,每个乡镇一般都设有计划生育服务所,医疗条件符合规定,里面的医生也有规定的资格证。“结扎手术毕竟是有终身影响的,我们不可能在办公室完成,也没有医生会冒风险接这样的手术。”

 

而胡先生对镇雄县罗坎镇是否具备为其做结扎手术权限的怀疑。熊先生回应称,按照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在这一点上,我们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结扎手术应自愿进行

 

北青报记者查询2017年《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发现,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复婚夫妻除外。另外第三十二条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原国家计生委专家委员梁中堂表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每对夫妻生育孩子的数量做出了规定,也给出了相应的奖励措施和法律保障。市民应当在政策规定下进行生育计划,但是法律并未规定节育措施可以被强制执行,结扎手术应当在保证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实施,在当事人不情愿的情况下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文/北青报记者 张香梅 实习记者 刘思佳)

链接:http://www.guancha.cn/society/2017_02_14_3941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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