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既遂以后能否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夺回财物
盗窃既遂以后能否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夺回财物
一、媒体报道
新华社福州11月13日电(记者郑良)针对引发广泛关注的“福建一名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后身亡被起诉”事件,福建检察机关13日向新华社记者表示,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今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蓝某(此前媒体报道是犯罪嫌疑人黄某华,有误)在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家中睡觉,忽然感觉有人偷窃其养殖的家禽,被发现的被害人陈某随即向顶坛村白林社水泥路奔逃,蓝某随后追赶欲抓捕陈某,当时雨天路滑,蓝某追了一段后,伸手从后面抓扯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左手用力后甩挣脱蓝某,随即陈某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福建检察机关介绍,今年3月29日,侦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
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福建检察机关表示,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
二、追赶小偷致死案引发的两个理论问题
1、、盗窃既遂以后是否还存在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
2、追赶行为导致小偷死亡是否超过了防卫的限度条件?
本案是否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般只能针对犯罪既遂之前的行为。犯罪既遂之后表明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一般不允许正当防卫,否则可能构成事后防卫。但是盗窃罪具有其特殊性,理论上一般将其称之为状态犯。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实行行为导致的不法状态还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对于状态犯罪,尽管在形式上构成行为已经结束,但是,直到实质结束之前,这种攻击还是正在进行的。在一名小偷带着赃物逃走时,就已经存在着一种既遂的盗窃。但是,只要这名小偷还没有把赃物藏在安全的地方,那么,这种对被盗财产的攻击就还是正在进行的。如果财产所有人在这名小偷逃跑时,打伤了他的腿,从而重新得到了这些财物,那么,财产所有人这样做就是为紧急防卫所包括的(克劳斯.罗克辛)。就本案而言,小偷陈某刚盗窃完就被蓝某发现并追赶,但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完全可以通过追赶行为夺回财产,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
本案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防卫人必须从许多可能的防卫方法中,挑选出使攻击者遭受最轻微损害的那一种。但是在这里,他不需要使自己忍受财产上的损失和身体上的伤害。他有权使用那些在客观上有效的手段作为防卫的手段,只要人们能够肯定地预料到这种手段将消除这种危险。而在本案中行为人采取追赶行为夺回财物是行为人在当时所能采用的理所当然的手段,其采取的追赶行为完全符合一般人的期待并非超出常规的防卫手段。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一种行为能够评价为过失行为就在于其创设了被不允许的危险。而追赶逃跑的小偷夺回财产本身本身属于正当防卫,并不违反法律规范,也不违背一般社会公众所认可的交往规范,反而属于法律以及我国社会道德所积极倡导并鼓励的行为。因此蓝某追赶小偷的行为无法评价为刑法所规定的过失行为。
总之,作为法律人在评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完全以结果为导向,否则得出的结论不但违反刑法理论,更违背基本常识,最终损害的是司法权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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