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与不死也许全在法官一念之间-------
写在贾敬龙被核准死刑之后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然而何为“罪行极其严重”、何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操作细则,因而导致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受贿3亿多元仅判处死缓,而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仅受贿500多万元确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2亿多元仅判处死缓,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1.08亿元确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犯王志才因爱生恨捅死女友赵某某被判处死缓,而贾敬龙因房被强拆怒杀村支书却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累犯李飞因怨锤死徐某某、打伤王某某被判处死缓,而小贩夏俊峰因城管暴力执法愤而刺死城管人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生与死一字之差,却人鬼殊途,生与死一线之遥,却阴阳相隔。最高法作为死刑复核机关,手掌生杀予夺之权,对于判处死刑应当慎之又慎。然而纵观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往往只有区区数页,核准死刑的理由更是寥寥数语,基本固定在“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这26个上面,可谓是惜字如金。然而仅从最高院的死刑复核书我们看不出,王志才捅死女友、李飞锤死徐某某在性质、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险性上究竟与贾敬龙射死村支书、夏俊峰刺死城管有何不同?
然而一水之隔的我国台湾最高法院在死刑定谳审中,却要“于法定刑包括死刑之案件,应审酌之有利与不利于犯罪行为人之科刑因素,尤其刑法第57条所列示10款事由,即应逐一检视、审酌,以类似【盘点存货】之谨密思维,具实详予清点,使犯罪行为人系以一个【活生生的社会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现,藉以增强对其全人格形成因素之认识,期使刑罚裁量尽量能符合宪法要求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所应遵守之【比例原则】。对比之下,孰优孰劣,孰细孰疏,立竿见影。
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报告发布至今近六年,然而究竟“何为生,何应死”,我们依然不得而知,也许生与死全在法官一念之间。
参考文献:1、我国台湾最高法院102台上字第170号判决
2、我国台湾《刑法》第57条: (刑罚之酌量)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为科刑轻重之标准:一、犯罪之动机、目的。二、犯罪时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五、犯罪行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为人之智识程度。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八、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十、犯罪后之态度。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