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的常见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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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430591381贺明峰律师刑事辩护假冒注册商标罪 |
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的常见辩护要点
一、是否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权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的保护都有地域性,在美国注册的知名商标如果没有在中国商标局注册,那么其商标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因此即使行为人在国内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其商标也不构成犯罪。作为辩护人接到案子的第一时间审查权利人主张的被侵权的注册商标是否在国内注册。在审查权利人主张的被侵权的注册商标同时也应注意以下问题:
1、商标是否在商标局核准登记
2、审查是否在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内
3、“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4、行为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与核准登记的商标是否相同的问题
二、注意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标准的异同
前不久接到一个客户咨询说其丈夫因为涉嫌翻新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是查获侵权产品的价值经鉴定仅为四万余元,按规定不应当构成犯罪。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才知道:行为人被查获的翻新手机的价值虽然只有四万余元,但查获的侵权产品中有4种知名手机品牌,按照《最高检、公安部追诉标准二》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也就是说代理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特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除了要看非法经营数额,还要看是否假冒多种注册商标,假冒多种注册商标时其立案标准以及升格条件在关于非法经营数额要求方面是要低于假冒一种注册商标的标准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处罚,如果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他人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应当数罪并罚。
四、单位犯罪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因此对于行为是认定为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影响甚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有正规的主营业务,只是部分业务往来没有按正常途径操作,或者是偶尔实施了不法行为,对于此类公司行为可以按单位犯罪来认定;但对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目的而设立单位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即使偶尔经营部分正当业务的,一般也不予认定为单位犯罪。
五、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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