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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2016-08-28 15:19:45)
标签:

电话:13430591381

贺明峰律师

故意伤害罪

谅解

刑事辩护

广东省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首先应当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情形

 

 

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增加基准刑30%以下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减少基准刑20%以下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存在一果多因的;

(3)基于义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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