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2016-08-28 1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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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430591381贺明峰律师故意伤害罪谅解刑事辩护 |
广东省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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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 |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 |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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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 |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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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基准刑30%以下 |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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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基准刑20%以下 |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存在一果多因的; (3)基于义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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