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意外纠纷
(2014-12-17 16: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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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和苏某的儿子阿明(化名)在海口市某小学读书,小宇(化名)是阿明同班同学。2010年1月13日下午上课时,小宇在走向讲台领试卷时,途经阿明课桌,因阿明脚放在课桌外,小宇准备抬脚跨过,因重心不稳,身体前倾磕到讲台桌角,当场流血受伤而被送医治疗。事后小宇额头留下一道萎缩性疤痕。为了除痕,徐某和苏某夫妻俩为小宇付了3次激光手术费,并用药敷治疗,为此付了医药费12510元。因协商不下,小宇向龙华区法院起诉徐某、苏某和海口市某小学,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4万多元。2011年12月,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阿明家长赔付小宇医疗费8757元、小学赔付医疗费3753元。小宇对事故不应承担责任。阿明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应承担70%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徐某、苏某承担。被告小学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3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