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4-10-14 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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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东省人民检察粤高法发[2014]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十万元以上。
三、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3号)第二条之规定同时废止。抄送: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