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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调解协议不得随意反悔

(2014-08-13 11:37:57)
标签:

深圳律师

电话:13430591381

调解协议

 

贺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430591381   贺律师系深圳专业诉讼律师,办案经验丰富, 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本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热忱为当事人服务,对当事人高度负责,最大限度地利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客户的充分肯定。

 调解协议不得随意反悔

 

——市中院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反悔调解协议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某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张某与邻居因早年土地使用、通行及排水等问题发生了长达22年的纠纷。200999日,经当地镇、村两级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努力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字画押。在场的两名村干部也在协议上签名,并且加盖了镇、村两级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但在去年,张某的妻子李某却对上述的协议反悔,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张某签名的调解协议无效。于是夫妻俩向五华县法院提起诉讼。当年916日,五华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张某、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但这夫妻俩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张某对调解协议的签名确认可视为张某对李某的代理行为。该院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黄义涛)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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