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调解协议不得随意反悔
(2014-08-13 11: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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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张某对调解协议的签名确认可视为张某对李某的代理行为。该院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黄义涛)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