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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手机病毒的19岁少年是否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4-08-06 01:31:10)
标签:

深圳律师

电话:13430591381

传播手机病毒的19岁少年是否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据新华社深圳84日专电 七夕节之际,“XX神器”木马病毒在全国范围内爆炸式传播。记者从深圳警方最新了解到,制作“XX神器”恶意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刑事拘留。经初步调查,遭受到该恶意程序影响的用户估计超百万。

深圳警方为什么仅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将李某刑事拘留,而没有将其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键在于手机系统能否认定为《刑法》第286条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从字义上看手机跟传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很大差别,很难将手机扩大解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随着智能手机的出现和发展,其功能基本与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无异。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安装有安卓、ios系统的智能手机定性为《刑法》第286条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 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也就是说能否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关键看其是否具有自动处理数据的功能。而安装了安卓、ios操作系统的智能手机完全具有自动处理数据的功能,因此可以认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一种,即通信设备。既然智能手机可以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那么李某在手机系统传播XX神器”病毒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获取手机用户个人信息、控制用户手机发送信息、造成手机用户话费损失等行为只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表现形式而已,应当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吸收。

据媒体报道,李某传播的“XX神器”木马病毒目前已导致上百万人受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应当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由于本案目前还处于侦查阶段,所有的信息基本上都来源于媒体的报道,因而本文可能存在不准确之处,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作者:贺明峰,深圳执业律师,联系电话:13430591381.QQ67326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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