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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缓刑律师

(2014-07-30 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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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430591381

缓刑

刑事律师

贺律师刑事辩护服务热线:13430591381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本刑事律师承办过上百起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专业为被关在看守所的人提供办理取保候审、刑事会见、刑事辩护、无罪或罪轻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

三、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72条(缓刑的适用条件):“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修正案八-11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条文: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说明:1、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由原来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修改为“(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其中,前三个条件和原来的规定实质上是一致的,即,原来的“犯罪情节”就是指“犯罪情节较轻”,因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犯罪情节不可能较重;原来的“悔罪表现”就是指“有悔罪表现”而非“没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只是对“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进一步明确;只有第四个条件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才是新增加的,这个条件是配合缓刑的执行方式变更(即由原来的“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配合”变更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而增加的。
    2、增加“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的规定。
   3、增加缓刑犯的义务,即法院“可以”判决禁止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一点修正同管制犯一样。}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修正案八-12修改)(原条文: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说明:增加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原来只是累犯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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