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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盐田工伤律师  深圳盐田工伤赔偿律师

(2014-07-08 14: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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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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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视同工伤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23日9时00分,受雇于某建筑公司的张飞虎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当即被送入医院。经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其家属李彩云后放弃治疗,第二日凌晨1时张飞虎死亡。经李彩云(系张飞虎的妻子)申请,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飞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2007年9月23日8时30分,死亡时间为2007年9月25日凌晨5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于是认定张飞虎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该建筑公司不服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张飞虎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张飞虎的死亡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判决维持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

  法官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48小时”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积极救治的行为符合传统观念和道德规范的,根据调查的情况,本案证据能够证实在医院告知张飞虎家属张飞虎已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的情况下,其家属才放弃抢救。

  法官提示: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家属实施积极救治而无法挽救放弃治疗的,不与前述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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