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律师
(2014-06-27 12: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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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静静系张某与刘某之婚生女。2001年,张某与刘某诉讼离婚,静静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静静抚养费150元。2011年4月,静静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增加至600元。另查,张某系北京市昌平区某公司员工,月工资收入为1200元。 2011年5月30日,法院判决张某每月给付静静抚养费300元,自2011年6月1日起至静静独立生活之日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原告静静以自己升入中学、物价上涨、抚养费偏低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至于增加的数额,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因此根据被告张某的收入及本市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由法院予以酌定。
静静系张某与刘某之婚生女。2001年,张某与刘某诉讼离婚,静静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静静抚养费150元。2011年4月,静静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增加至600元。另查,张某系北京市昌平区某公司员工,月工资收入为1200元。 2011年5月30日,法院判决张某每月给付静静抚养费300元,自2011年6月1日起至静静独立生活之日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原告静静以自己升入中学、物价上涨、抚养费偏低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至于增加的数额,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因此根据被告张某的收入及本市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由法院予以酌定。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