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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05-06 20:44:54)
标签: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援助网

强迫交易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文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贺明峰律师:中共党员、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证据科学》《特区实践与理论》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刑事论文,对刑事辩护进行过深入研究,专门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已为众多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罪轻刑事辩护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在承办刑事律师业务过程中,贺明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热忱为当事人服务,对当事人高度负责,最大限度地利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客户的充分肯定。 
法律声明:本律师提供免费电话与在线法律咨询。 
执业机构: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1910 
联系人:贺明峰律师 
手机:13430591381 
QQ:673260384
微信号;szcriminal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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