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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53号)

(2022-05-16 18:52:17)
分类: 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53

 

各区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灾害发生后两年内(含受灾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三、本通知自20221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22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428

 

 

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5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53号)。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现对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案,自201911日起施行,开启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实行“分月预缴、按年汇算”的征管制度。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现有对残疾、孤老和烈属等个税减征政策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新税法要求,需对原有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减征范围

减征对象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或证明判断。

四、政策内容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灾害发生后两年内(含受灾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2000元。

五、执行时间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按年汇算,本政策自202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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