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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权益法下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2017-03-10 12:50:13)
分类: 财税实务(仅供参考)

权益法,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如何做好投资者持有期间取得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一直是税务机关和企业财会部门关注的问题。

一、权益法下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二、权益法下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案例及分析

甲公司于2015110日从A公司(乙公司的母公司,非居民企业)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35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500万元,除下表所列项目外,乙公司的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乙公司部分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一览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原价

已提折旧

或摊销

公允价值

乙公司预计

使用年限

甲公司取得投资

后剩余使用年限

存货

750

 

1050

 

 

固定资产

1200

240

1600

20

16

无形资产

700

140

800

10

8

小计

1900

380

2400

 

 

假定乙公司于2015年实现净利润900万元,其中,甲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已有80%对外销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或摊销,预计净残值为0201635日,乙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2015年度实现的900万元净利润向全体股东(甲公司和A公司,本文仅以甲公司为例)进行利润分配。2016315日向股东分派现金股利。

(一)2015年甲公司的财税处理

1.财务处理。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取得投资时乙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对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存货账面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减的利润额=1050-750×80%=240(万元)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应调整增加的折旧额=1600÷16-1200÷20=40(万元)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应调整增加的摊销额=800÷8-700÷10=30(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900-240-40-30=590(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净利润的份额=590×30%=177(万元),确定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770000

贷:投资收益                                           1770000

2.税务处理。由于2015年度乙公司股东大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按照税法规定不确认股息红利所得,甲公司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即调减投资收益177万元。在对本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投资收益账户贷方177万元填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第6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第3纳税调整金额栏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行第4调减金额栏。

(二)2016年甲公司的财税处理

1.财务处理。201635日,乙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决议,甲公司应按照乙公司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900×30%           27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700000

2016315日,甲公司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700000

贷:应收股利                                           2700000

2.税务处理。由于201635日乙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按照税法规定,2016年度应确认股息红利所得270万元,并享受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企业在对本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应收股利账户贷方270万元填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第10行第16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栏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3(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利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栏。

来源:2017310日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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