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
(2016-03-26 22:50:08)分类: 财税实务(仅供参考) |
为更大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联合下发《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几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为确保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顺利落地,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了《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了计税价格的计算、备案手续办理等问题。
一、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前提是,个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由于上述过程中个人并未直接取得纳税必要资金,为缓解纳税人缺乏资金纳税的困难,国务院才出台上述政策。对于股权奖励,实质上是企业通过股票或股权形式对员工工作业绩的奖励。股权与员工通常取得的奖金相比,虽然形式不同,但都是员工因为在企业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而转增股本,则相当于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等先分配给股东,然后股东再投入企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资本,应在分配环节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一)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
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参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股票期权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2015年第80号公告在《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的填报说明中,对股权奖励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而股权奖励形式的工资薪金计税价格如何确定呢?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对于公平市场价格,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将其分为上市公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两种情形对待: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对于规定月份数,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规定,按照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
举例说明:
例1:2016年3月份,某公司员工取得该上市公司以股票形式支付的股权奖励1万股,取得股票当日收盘价为15元/股。该员工已在公司工作3年。其应纳税款为:
应纳税额=(获得股票数×每股收盘价÷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由于该员工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故规定月份数按12计算。因此:
应纳税额=(10000×15÷12×25%-1005)×12=25440(元)
例2:某员工取得非上市企业奖励的股份,持股比例1%,若该企业的净资产为3000万元。该员工已在企业工作3年。其应纳税款为:
应纳税额=(企业净资产×持股比例÷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度扣除数)×规定月份数=(30000000×1%÷12×25%-1005)×12=62940(元)
如果该企业的净资产难以确定,可以参照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的转让价格,用类比法确定计税价格。若类比法也无法适用,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二)转增股本应纳税款的计算
相对股权奖励而言,转增股本的应纳税款计算较为简单。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在《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的填报说明中,对转增股本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20%
计税金额=(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盈余公积转增金额+资本公积转增金额)×持股比例
例3:某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000万元,某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为10%,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20%=10000000×10%×20%=20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其股东按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何种情形可以分期缴税
并非所有的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都可以分期缴税。财税[2015]116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分期缴税的条件: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条件
股权奖励 |
转增股本 |
1.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必须为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因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奖励对象必须是本企业的相关技术人员(相关技术人员是指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4.个人一次缴税有困难; 5.企业必须为查账征收。 |
1.实施转增股本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股东一次缴税有困难; 3.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 4.企业未上市且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实施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则需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如何制定分期缴税计划
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规定,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的权利完全交付纳税人,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确定具体分期及每期缴纳的税款,具体分期时,纳税人可以自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当年起,在5个公历年度内确定分期缴税额度。
例4:接例2,若该员工符合分期缴税条件,并选择自2016年起分3期平均缴税,则每年分期缴税额度为:62940÷3=20980(元)。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分期缴税的期限为5个公历年度,而非60个月的概念。也就是说,例子中的员工选择分期缴税的最终截止时间应为2020年12月份,而并非2021年3月份。
二是分期缴税时,具体分几期,每期缴纳多少税款,由纳税人自行确定,并非必须平均缴纳,也并非必须分5期纳税。
四、如何办理分期缴税手续
根据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制定完分期缴税计划后,即可享受分期缴税待遇。但其扣缴单位必须在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办理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时,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税备案资料
股权奖励 |
转增股本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4.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5.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6.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7.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8.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4.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5.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
如果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分期缴税计划的,可以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即可。
五、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如何处理
按照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由于其缺乏纳税必要资金的困难已得到缓解,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向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纳税人取得的分红款或转让股权取得的现金,应优先用于缴税。
例5:接例4,若该员工2017年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所持股权,此前已经分期缴税两次共计41960元个人所得税,转让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员工转让股权时,应先缴清前期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税款项20980元(62940-41960)。该笔款项应由扣缴单位办理扣缴。
若不考虑其他税费,该员工还需就股权转让行为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此前该员工已经就取得的股权奖励按照30万元的计税价格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因此,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其股权原值应确认为3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其应纳税额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00-300000)×20%=140000(元)
该员工在这笔交易中应负担个人所得税款是应缴清的分期缴税款项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之和160980元(20980+140000)。
(来源:2016年第02期中国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