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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免抵退”企业应正确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2015-10-19 22:29:02)
标签:

房产

分类: 财税实务(仅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自200511日起将免抵的增值税正式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实际工作中,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如下三种情况不同予以申报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1、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差额作为下期留抵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期实际没有用生产出口货物环节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所以免抵税额为零,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这时,生产企业应特别注意:虽然企业当期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仍要按当期的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当期应纳税额>0,则不存在退税问题,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企业这时需要注意:当期不仅要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按当期免抵税额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总结以上情况,企业在会计上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借方发生额(其中,有关具体免抵税金额应以国税局正式审核批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免抵税额”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当期借方发生额)计提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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