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非居民所得税、增值税计算说明(简易计算)
(2015-07-20 21: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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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综合类 |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SPAN>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合同总金额”(即本次支付的发票金额)、“本次支付金额”以及各项应扣缴税款的计算举例如下。
填写《申请表》金额的步骤:
第一步:首先确定本次支付的发票金额,即外方付款通知上的金额;
第二步:确定税款承担方式,选择情况一至五,进行计算;
第三步:填写《申请表》
例如: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总金额100万元,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接受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假设企业所得税率10%,增值税率6%,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为增值税税额的12%),文化事业建设费率3%且允许扣除的价款为20万元:
情况一 非居民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非居民承担
不含增值税的所得=100/(1+6%)=94.34(万元)
应扣缴所得税=100/(1+6%)×10%=9.43(万元)
应扣缴增值税=100/(1+6%)×6%=5.66(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66×12%=0.68(万元)
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00-20)×3%=2.4(万元)
“合同总金额”= 100万元
“本次支付金额”(含税所得)=100万元
税后实际支付=100-9.43-5.66-0.68-2.4=81.83(万元)
情况二 非居民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中方承担
含税所得额=100/(1-10%-6%×12%)=112.01(万元)
应扣缴所得税=112.01×10%=11.2(万元)
应扣缴增值税=112.01×6%=6.72(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72×12%=0.81(万元)
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00-20)×3%=2.4(万元)
“合同总金额”= 100万元
“本次支付金额”=100+11.2+6.72+0.81+2.4=121.13万元
税后实际支付=121.13-11.2-6.72-0.81-2.4=100万元
情况三 非居民不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非居民承担
应扣缴增值税=100/(1+6%)×6%=5.66(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66×12%=0.68(万元)
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00-20)×3%=2.4(万元)
“合同总金额”= 100万元
“本次支付金额”(含税所得)= 100万元
税后实际支付=100-5.66-0.68-2.4=91.26(万元)
情况四 非居民不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中方承担
含税所得额=100/(1-6%×12%)=100.73(万元)
应扣缴增值税=100.73×6%=6.04(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04×12%=0.73(万元)
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00-20)×3%=2.4(万元)
“合同总金额”= 100万元
“本次支付金额”=100+6.04+0.73+2.4=109.17万元
税后实际支付=109.17-6.04+0.73-2.4=100(万元)
情况五 非居民缴所得税、增值税,所得税由非居民承担、增值税由中方承担
含税所得=100/(1-6%×12%)=100.73(万元)
应扣缴所得税=100.73×10%=10.07(万元)
应扣缴增值税=100.73×6%=6.04(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04×12%=0.72(万元)
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00-20)×3%=2.4(万元)
1、如果文化事业建设费由非居民承担:(文化费处理与所得税相同,不计入含税所得)
合同总金额”= 100万元
“本次支付金额”=100/(1-6%×12%)*(1+6%)=106.77万元
税后实际支付=106.77-10.07-6.04-0.72-2.4=87.54(万元)
2、如果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中方承担:(文化费处理与附加相同,计入含税所得)
“合同总金额”= 100万元
“本次支付金额”=100/(1-6%×12%)*(1+6%)+2.4=109.17万元
税后实际支付=109.17-10.07-6.04-0.72-2.4=89.94(万元)
情况六 非居民缴所得税、增值税,所得税由中方承担、增值税由非居民承担
含税所得=100/(1+6%-10%)=104.17(万元)
应扣缴所得税=104.17×10%=10.42(万元)
应扣缴增值税=104.17×6%=6.25(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25×12%=0.75(万元)
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00-20)×3%=2.4(万元)
1、如果文化事业建设费由非居民承担:(文化费处理与增值税相同,不计入含税所得)
“合同总金额”= 100万元
“本次支付金额”=100+10.42=110.42万元
税后实际支付=110.42-10.42-6.25-0.75-2.4=90.6(万元)
2、如果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中方承担:(文化费处理与所得税相同,计入含税所得)
“合同总金额”= 100万元
“本次支付金额”=100+10.42+2.4=112.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