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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示例

(2014-01-18 16:46:06)
标签:

杂谈

分类: 企业所得税

示例一 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中国A银行向甲国某企业贷出500万元,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2009A银行收到甲国企业就应付利息25万元扣除已在甲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5万元(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后的22.5万元税后利息。A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已在应纳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的融资成本为本金的4%。分析并计算该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已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前的就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总额,再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筹资成本费用等。

境外利息收入总额=税后利息22.5+已扣除税额2.525万元

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500×4%5万元

该境外利息收入用于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应纳税所得总额仍为1000万元不变。

 

示例二: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

中国居民A企业2008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1A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但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因此,相应调整后A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

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

2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示例三: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

以示例五中居民企业A集团公司组织架构(如图一所示)及其对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结果为例,对A公司于2010年初申报的2009年度符合条件的各层公司生产经营及分配股息情况,计算A公司可进入抵免(参见例五分析)的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如下: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示例

 

 

1)计算甲国B1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C1公司及其对D公司20%持股税额的计算

由于C1不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条件,因此,其就利润所纳税额及其按持有D公司20%股份而分得股息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及该股息所包含的D公司税额,均不应计算为由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B1公司税额的计算

B1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1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假设该“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在B1公司所在国计算税额抵免时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额,下同),其中来自C1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1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300万×10%),无符合抵免条件的间接税额;

B1公司适用税率为30%,其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B1公司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当年税后利润为760万元(税前利润1000-实际缴纳所在国税额210-缴纳预提税额30万),且全部分配;

B1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8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即: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下同)计算,A公司就从B1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210+30+0)×(380÷760=120万元

2计算甲国B2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和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D公司向C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40%分配股息4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D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C2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00万元:

250+0+0)×(400÷1000=100万元

C2公司税额的计算

C2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400万元,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40万元(400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00万元;

C2公司适用税率为25%,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36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600万元(2000-360-40万);

C2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的一半用于分配,C2公司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400万元(1600万×50%×50%);同时,将该公司2008年未分配税后利润16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为400万元,且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一并分配,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800万元(1600万×50%);

C2公司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分配股息12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C2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2公司就2009年度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共计为325万元,其中以2009年度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125万元[360+40+100)×(400÷1600=125万元];以2008年度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200万元[400+0+0)×(800÷1600=200万元]

B2公司税额的计算

B2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来自C2公司的投资收益为1200万元,按10%缴纳C2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120万元(1200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325万元;

B2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11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5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3740万元(5000-1140-120万),且全部分配;

B2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187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2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792.5万元

1140+120+325)×(1870÷3740=792.5万元

3计算乙国B3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D公司向C3公司按其持股比例25%分配股息25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D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C3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62.5万元:

250+0+0)×(250÷1000=62.5万元

C3公司税额的计算

C3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3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250万元,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25万元(250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62.5万元;

C3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4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730万元(1000-245-25万),且全部分配;

C3公司向B3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65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C3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3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66.25万元:

245+25+62.5)×(365÷730=166.25万元

B3公司税额的计算

B3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3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来自C3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65万元,按10%缴纳C3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6.5万元(365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66.25万元;

B3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463.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500万元(2000-463.5-36.5万),且全部分配;

B3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100%分配股息15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3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666.25万元:

463.5+36.5+166.25)×(1500÷1500=666.25万元

4计算乙国B4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被C4公司持有的15%股份不符合A公司享受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条件,因此,其所纳税额中属于该15%股息负担的部分不能通过C4等公司计入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C4公司税额的计算

C4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4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150万元,其按10%直接缴纳D公司所在国的预提所得税额15万元(150万×10%)属于可计算A公司间接抵免的税额,无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税额;

C4公司适用税率为25%,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3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750万元(1000-235-15万),且全部分配;

C4公司向B4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75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C4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4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25万元:

235+15+0)×(375÷750=125万元

B4公司税额的计算

B4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4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来自C4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75万元,按10%缴纳C4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7.5万元(375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25万元;

B4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462.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500万元(2000-462.5-37.5万),且全部分配;

B4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100%分配股息1500万元;

将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4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625万元

462.5+37.5+125)×(1500÷1500=625万元

5)上述计算后,A公司可适用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及间接负担的境外已纳税额分国为:

可适用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含直接所缴预提所得税但未含间接负担的税额)为5250万元,其中:

来自甲国的境外所得为2250万元(B1股息380+B2股息1870万);

来自乙国的境外所得为3000万元(B3股息1500+B4股息1500万);

② 可抵免的间接负担境外已纳税额2203.75万元,其中:

来自甲国的可抵免间接负担境外已纳税额912.5万元(间接负担B1税额120+间接负担B2税额792.5万);

来自乙国的可抵免间接负担境外已纳税额1291.25万元(间接负担B3税额666.25+间接负担B4税额625万)

6)计算A公司可适用抵免的全部境外所得税额为:

① 假设上项境外所得在来源国均按10%税率直接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合计为525万元,其中:

缴纳甲国预提所得税为225万元(2250万×10%);

缴纳乙国预提所得税为300万元(3000万×10%);

来自甲乙两国所得的全部可抵免税额分别为:

甲国:直接缴纳225万元+间接负担912.5万元=1137.5万元

乙国:直接缴纳300万元+间接负担1291.25万元=1591.25万元

 

示例四 二层持股条件的判定

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甲国B企业20%股份,直接持有乙国C企业16%股份,并且B企业直接持有C企业20%股份,如下图所示: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示例 

 

分析:

1)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甲国B企业20%股份,满足直接持股20%(含20% )的条件。

2)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乙国C企业16%股份,间接持有乙国C企业股份=20%×20%4%,由于A企业直接持有C企业的股份不足20%,故不能计入A企业对C企业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总和比例之中。因此,C企业未满足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的规定。

 

示例五 多层持股条件的综合判定

中国居民企业A分别控股了四家公司甲国B1、甲国B2、乙国B3、乙国B4,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100%100%B1持有丙国C1公司30%股份,B2持有丙国C2公司50%股份,B3持有丁国C3公司50%股份,B4持有丁国C4公司50%股份;C1C2C3C4分别持有戊国D公司20%40%25%15%股份;D公司持有戊国E公司100%股份。图示如下: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示例

 

注:…虚线内为判定符合间接持股条件的公司及可就分配的股息计算间接抵免税额的所持股份。

1B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B1B2B3B4公司分别直接被A公司控股50%50%100%100%,均符合间接抵免第一层公司的持股条件。

2C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C1公司虽然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1控股30%,但仅受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15%50%×30%),因此,属于不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但如果协定的规定为10%,则符合间接抵免条件);

C2公司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2控股5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达到25%50%×5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C3公司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3控股5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达到50%100%×5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C4公司情形与C3公司相同,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3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① 虽然D公司被C1控股达到了20%,但由于C1属于不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所以,C1D公司的20%持股也不得再计入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范围,来源于D公司20%部分的所得的已纳税额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抵免范畴;

D公司被C2控股达到40%,但被A通过符合条件的B2C2间接持股仅10%,未达到20%,因此,还不能由此判定D是否符合间接抵免条件;

D公司被C3控股达到25%,且由A通过符合条件的B3C3间接控股达12.5%100%×50%×25%),加上A通过B2C2的间接控股10%,间接控股总和达到22.5%。因此, D公司符合间接抵免条件,其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2C3公司分配的65%股息所负担的部分,可进入A公司的间接抵免范畴。

D公司被C4控股15%,虽然C4自身为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但其对D公司的持股不符合直接控股达20%的持股条件。因此,该C4公司对D公司15%的持股,不能计入居民企业AD公司符合条件的间接持股总和之中;同时, D公司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4公司按其持股15%分配的股息所负担的部分,也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间接抵免范畴。

4E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居民企业A通过其它公司对E的间接控制由于超过了三层(居民企业AB2B3)→C2C3)→DEE公司处于向下四层),因此,E公司不能纳入A公司的间接抵免范畴;即使D公司和E公司在戊国实行集团合并(汇总)纳税,D公司就E公司所得所汇总缴纳的税额部分,也须在计算A公司间接负担税额时在D公司合并(汇总)税额中扣除。

 

示例六 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2000万元。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从甲国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甲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所缴纳的税额包括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给予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的税额。所缴纳的甲国税收应包括相当于所放弃的甲国税收的数额。计算如下:

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B公司的免税额=2000×20%400万元,应计算为由A公司抵免的间接负担的境外税额。

 

示例七 抵免限额的计算

以示例三中对居民企业A公司已确定的可予计算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及税额为例,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796.25万元,其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为525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525万元,但未含应还原计算的境外间接负担的税额,见示例三),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同时假设A公司用于管理四个B子公司的管理费合计为433.75万元,其中用于甲国B1B2公司的管理费用为184.5万元,用于乙国B3B4公司的管理费用为249.25万元。应在计算来自两个国家四个B子公司的股息应纳税所得时对应调整扣除(参见《通知》第三条项下释义)。

分析:

1)境外股息所得应为境外股息净所得与境外直接缴纳税额和间接缴纳税额之和7453.75万元(5250+2203.75万),其中:

来源于甲国股息所得3162.5万元(2250+912.5万);

来源于乙国股息所得4291.25万元(3000+1291.25万)

2)境外股息所得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管理费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20万元(7453.75-433.75万),其中:

来源于甲国股息所得对应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978万元(3162.5-184.5万);

来源于乙国股息所得对应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42万元(4291.25-249.25万)。

3)境外间接负担税额还原计算后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

已还原直接税额的境内外所得总额+可予计算抵免的间接税额=15796.25+2203.75=18000万元;

4)企业应纳税总额为:

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18000 ×25%=4500万元;

5)计算抵免限额为:

① 来源于甲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应纳税总额×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4500×2978÷18000=744.5万元

② 来源于乙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应纳税总额×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4500×4042÷18000=1010.5万元

 

示例八 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时,境外已缴税额的处理

表一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境内企业

境外营业机构

境外已纳税额

抵免限额

结转以后年度抵免余额

税率

25%

30%

第一年利润

-100

100

30

0

30

第二年利润

100

100

30

25

35

分析: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200万元

当年境外所得税税额=30万元

抵免限额=200×25%×[100÷200]=25万元(30万元

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

留待以后结转抵免税额=30-25+30=35万元

 

示例九 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以示例三对A公司计算的可抵免境外负担税额及示例七对其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税总额和境外税额抵免限额为例,计算其当年度可实际抵免的境外税额。

1)甲国

可抵免境外税额=直接税额225+间接负担税额912.5=1137.5万元;

抵免限额=744.5万元(<1137.5万元);

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744.5万元;

可结转的当年度未抵免税额=1137.5-744.5=393万元;

2)乙国

可抵免境外税额=直接税额300+间接负担税额1291.25=1591.25万元;

抵免限额=1010.5万元(<1591.25万元);

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1010.5万元;

可结转的当年度未抵免税额=1591.25-1010.5=580.75万元;

3)当年度可实际抵免税额合计=744.5+1010.5=1755万元;

再以此例按《通知》第十二条所列公式计算A公司2010年抵免境外所得税后应纳所得税额为(假设A公司没有适用税法规定的有关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

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可实际抵免境外税额=18000×25%-1755=2745万元

 

示例十 境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判定

某居民企业在A国的分公司,按A国法律规定,计算当期利润年度为每年101日至次年930日。

分析:

该分公司按A国规定计算 2009101日至次年930日期间(即A2009/2010年度)的营业利润及其已纳税额,应在我国2010年度计算纳税及境外税额抵免。

 

示例十一 境外股息所得在我国计算抵免的时间

某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于201051日股东会决定,将分别属于2007年、2008年的未分配利润共计2000万元分配。

分析:

2000万元均属于该居民企业2010年取得的股息,就该股息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以及该股息间接负担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08年、2009年度利润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均应按规定的适用条件在该居民企业2010年应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计算抵免。(可参见例三中“C2公司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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