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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应把握的问题

(2013-12-25 16:48:52)
分类: 财税实务(仅供参考)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怎样准确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的退税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增值税退税时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把握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计算

  (一)确定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1、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2)对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可以理解为:除了购成硬件本身产生的进项税外,其它的进项税均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包括企业生产用水、电、暖、办公用品、燃料等。

  2、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的生产设备和工具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将该进项税直接用于抵扣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如: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发生的进项税额。

  (二)确定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1、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计算

  在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必须剔除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纳税人应依次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方法: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应该注意,如果纳税人选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除分别核算软件产品与非软件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外,还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的确认

  嵌入式软件在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时,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和市场进行定价,若企业根据市场规律与购买客户签订合同,购买方也承认该软件的价格,并在合同中加以体现,这就构成了嵌入式软件产品的价格,从而根据销售数量即可计算出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应该注意,软件产品的价格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市场的变化其价格是逐年递减的,其销售额和退税额也是逐年递减的。但有的企业人为增高软件产品的价格,使退税额最大化。

  (三)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

  1、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的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举例:某无功补偿变压控制器生产企业2012年随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总收入(不含税)6000万元,当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为480万元,该企业选择组成计税价格法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按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该企业账面记载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成本为4000万元,计算本年度该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

  (1)计算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4000×(1+10%=4400(万元)

  (2)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总收入-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6000-4400=1600(万元)。

  (3)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480×(1600÷6000=128(万元)。

  (4)计算嵌入式软件应纳增值税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600×17%-128=144(万元)。

  (5)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税负:

  嵌入式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税负=嵌入式软件应纳增值税税额÷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100%=144÷1600×100%=9%

  (6)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

  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144-1600×3%=96(万元)。

  因此,2012年该企业应退增值税税款96万元。

  二、准确把握在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取得优惠资格。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同时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符合条件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北京市详见京财税[2011]2325)。

  (二)分摊进项准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按照实际成本或者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摊进项税额的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分开核算清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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