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境外居民个人从境内非外资企业取得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国税函[2011]348号)

(2013-07-01 12:57:18)
分类: 个人所得税

    现就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以下简称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
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四、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二)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三)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

相关股息税率低于或高于10%协定一览表

国家

税率

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阿曼、巴林、沙特、墨西哥

5%

阿联酋

7%

埃及、突尼斯

8%

挪威、加拿大、新西兰、巴西、菲律宾、巴新

15%

泰国

20%

 

国税函[2011]348

 

    与文莱协定股息税率为5%;与尼日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7.5%;与澳大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15%

 

国税函[2011]363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