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能否作为免税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3-06-08 11:30:30)分类: 个人所得税 |
问: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68号令)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
我公司在每月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每人3元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此项费用,是否应该与基本医疗保险一样,作为免税收入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五条规定,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根据上项规定,大额医疗保险具有基本医疗保险外的一种补充性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不能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在计税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