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销售退回会计处理的差异
(2013-04-24 12:57:27)分类: 财税实务(仅供参考) |
相同点:非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处理相同;
不同点: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和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下,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和成本。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例:甲公司2013年11月8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已经收到。2014年1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甲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完成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税率25%)。
若甲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4年1月12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上例,若甲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4年1月12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借:库存商品
三、纳税调整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方面,《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纳税调整也不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差异,2013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收入120万元,调减成本100万元,2014年汇算清缴时再进行反向调整。《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