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资质与发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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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类型包括:《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均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
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保险公司以收到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
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并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业务结算表”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时,必须将各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原始入帐凭证,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式样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