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计[2012]2413号)
(2012-11-14 07: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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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企业所得税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组织专家评审,两个专家组人数分别为11人以上和7人以上单数;
(二)专家组由技术和管理(财务)两方面专家组成,各占约50%比重。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管理(财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
(三)与申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市场竞争行为、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减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企业信息保密、认定工作保密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附表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评价指标(试行)
评审内容 |
评审小项 |
研发水平 (35分) |
1、认定年度前两年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含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数量和质量 |
2、企业技术领先性和创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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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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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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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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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水平 (35分) |
1、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软件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
2、软件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除年度支持领域内嵌入式软件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其他企业不低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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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利润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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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品牌知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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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均软件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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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质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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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管理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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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重大兼并重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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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潜力 (20分) |
1、企业成长性 |
2、商业模式创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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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带动作用(10分) |
1、支撑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 |
2、对产业上下游的带动作用 |
附表2: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评价指标(试行)
评审内容 |
评审小项 |
研发水平 |
1、认定年度前两年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 |
2、认定年度前两年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及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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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技术领先性和创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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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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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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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水平 |
1、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
2、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利润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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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牌知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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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均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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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相关重大兼并重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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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潜力 |
1、企业成长性 |
2、企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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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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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带动作用(15分) |
1、对产业上下游的带动作用 |
2、落实国家规划发挥的作用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12]189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管理北京市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加快推进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 2413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2日
北京市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截止日期后,申报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统一汇总到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授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