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境内、境外所得的判定
(2012-05-11 16: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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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个人所得税 |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个人收入取得的来源地和支付地很可能不一致。我国税法规定以“所得来源地”为标准,来判定境内所得或境外所得。比如,有些在我国外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由外方老板在中国境外支付,在中国境内只支付生活费和津贴、补贴,虽然其工资、薪金支付地是在境外,但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任职,并由该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的来源地在中国境内,就应判定为境内所得。
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国税发[1994]148号)
1、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国税函发[1995]125号)
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京地税法〔2004〕449 号转发国税发[2004]97号)
2、个人在中国境内、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问题
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国税函发[1995]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