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2012-05-04 23:24:56)
标签:

财经

分类: 综合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SPAN>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6]6),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 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 2008112010123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1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
)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
)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
)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
)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
)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
)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京财税[2007]2332号转发财税[2007]1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SPAN>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1120101231,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1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京财税[2007]2330转发财税[2007]12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20101231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1231

京财税[2011] 2001号转发财税[2011]5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SPAN>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2013年1月1至2015年12月31,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
  七、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财税〔2013117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