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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虽好但不能随便养

(2018-10-10 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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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教育

  饲养宠物要小心,有些动物个人不能养。比如,蓝红金刚鹦鹉,价值2~3万元,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不允许个人饲养。

  昨日,根据群众举报,沈阳市林业局野保站联合公安部门在北方国际传媒中心找到两只受保护的鹦鹉。

  大厦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前有段时间,空中花园曾散养过几只虎皮鹦鹉,但当它们飞到这两只鹦鹉的旁边抢食时,就会被它们咬死。该工作人员说,这样的鹦鹉很“凶猛”,和普通鹦鹉不一样。

  就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一位大厦员工带着3岁的儿子来参观鹦鹉。这位员工介绍,平时大厦很多员工都会过来看鹦鹉“都很喜欢”。

  经野保站工作人员鉴定,这两只鹦鹉均为成体鹦鹉,身体状况良好,蓝红金刚鹦鹉为国家一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葵花鹦鹉为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均不允许个人饲养。

  民警和野保站工作人员对两只鹦鹉进行扣留。王师傅拿来钳子为它俩“松绑”。然后迅速将鹦鹉装进袋子里。接着王师傅和马姓男子带着鹦鹉,随民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最终,两只鹦鹉被移交到野保站。

  沈阳市林业局野保站副站长刘小强说,蓝红金刚鹦鹉在沈阳地区很罕见,属巴西、亚马逊流域鸟类,需进口到国内。如果有需要且有条件饲养的单位,须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但作为个人,是坚决不允许饲养的。

  刘小强表示,例如大绯胸鹦鹉、金刚鹦鹉、葵花鹦鹉、虹吸蜜鹦鹉等,都不允许个人饲养,如果有此类情况,须主动上交到野保站。

  鹦鹉,既会学人讲话还具有观赏性,因此很多人会将鹦鹉当做宠物。殊不知,鹦鹉也分很多种,像上述新闻报道中的主角——蓝红金刚鹦鹉,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不允许个人饲养。

  “其实,除了观赏鱼,日常花鸟鱼虫市场上很多所谓的‘宠物’都是不允许买卖的。”孙全辉说。

  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列入一级、二级名录的物种不可以买卖,各省还有一级、二级的保护名录,按照地方条例,如果交易也会违法;此外,中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其附录一、二、三、附录一、二的物种等同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再就是,“三有”动物名录,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物种,是对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补充。

  “上述法规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野生动物,像青蛙、麻雀等绝大部分野生动物都是不可以在花鸟市场交易的,如交易就需要相应的资质,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颁发的驯养野生动物许可证等。现在市场上看到有买卖行为,是因为执法力量跟不上,有些执法人员都不清楚动物的保护级别,需要对其进行培训。”孙全辉强调。

  对此,北京猛禽救助中心康复师周蕾表示,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认为只有犬猫等这类作为伴侣动物繁殖及饲养的动物才可作为宠物饲养。

  周蕾说,在市面上可以见到的鸟类中的画眉、百灵、黑子(大山雀)、红点颏(红喉歌鸲)等,哺乳类中的松鼠(花鼠)等,以及几乎所有国内的两栖爬行动物,都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另外,一些在国内没有分布的蜥蜴、陆龟、哺乳类等,属于CITES附录物种,也等同于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所以,要合法饲养宠物,除了不要盲目的追求新奇异类以外,也要注意向卖家索要繁殖、经营许可证等。

 “野生动物均不应该作为宠物饲养,盲目饲养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而且给自己和动物都会带来伤害。”周蕾说,以鹦鹉举例,中国已加入华盛顿公约,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红领绿鹦鹉外,所有鹦鹉均为公约附录二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可进行非法繁殖及交易。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仅仅是从法律上来讲,野生动物对生存环境有一定特殊要求,人工环境较难满足其需求,容易出现各类疾病。另外由于生物来源不明或防疫措施不足,此类生物携带病原体的可能性很大,对饲养人的身体健康也会造成隐患。”周蕾说。

  “一些本地没有分布的物种在人工饲养过程中会出现逃逸或被遗弃情况,有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周蕾说。

  有人也许会说,我喜欢小动物,买来是要放生的。对此,孙全辉表示,非专业的放生,经过长途运输、贩卖,动物已经非常虚弱,放生也不一定会活。“如果真的是喜欢动物,就要为动物好,不建议饲养。鸟儿就要自由自在飞翔在天上,要尊重动物的生活习性,喜欢去动物园或野外观鸟。喜欢有很多方式,不合适的方式会造成伤害或带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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