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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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第一财经e沙龙,互联网金融对话栏目,由《陆家嘴》杂志新媒体与第一财经创投联盟联合制作,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智力支持。第一财经希望通过此栏目让更多的读者了解到行业趋势,互联网、金融前沿探索,创新与变革的内容。
第一财经e沙龙第1期
对话第一财经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钧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
2013年,“互联网金融”成为纵跨大金融、风险投资、互联网、电商多个行业热点概念。
为有效推动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IDG-Accel、宜信、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硅谷对话北京——2013互联网金融创新峰会”,将于2013年10月24日在北京隆重召开。
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致力于研究金融变革与创新、新兴金融行业的兴起与发展。该中心历时数月编写的首份P2P借贷服务行业年度报告——《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
《白皮书》开创性地通过大量的数据累计和分析,以求呈现出中国P2P行业发展的基本现状,并提出当前该行业面临的诸多核心问题。同时通过借鉴美国、英国等对P2P行业的监管政策,为中国P2P行业发展与监管提供一定的借鉴。
“第一财经e沙龙”栏目对话第一财经研究院首席研究员、《白皮书》主笔李钧,探讨了关于互联网金融、P2P行业等最热点的话题。
第一财经e沙龙:《白皮书》作为首份P2P借贷服务行业年度报告,请您评价一下这本书的整体特点?
李钧:还算是认真和诚恳吧,也保持了比较中立的态度,论述事情,不评论机构。这本书还是大致能讲清楚一些情况,不回避行业的一些疑难的或者敏感的问题。数据比较翔实,翻译和整理了不少国外的材料,做了一些实际的投资测试。至于不足,肯定是线下P2P数据的缺失。
P2P借贷与庞氏骗局
第一财经e沙龙:有专家指出,国外P2P采用的是纯粹的个人和个人之间直接交易的方式,债权转让模式不符合这一特点,因此不能称为P2P。怎么评价这种判断?
李钧:第一, 每个人对P2P的理解不同。形式上P2P,或者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能认为是实质的P2P,不好判断。按照这个专家说的标准,Lending Club和Prosper也不是P2P,他们是完完全全的资产证券化的做法。我觉得,只要满足社会需求,合理合法、风险可控,即使是另一种扩展后的P2P模式,或者不是P2P,又有何妨?关键是清晰地认识其中的风险并以此推进监管上的风险监控与管理。我不认为讨论债权转让是否是P2P有很大的意义,况且我们现在又没有专门对于P2P性质认定基础上的监管。
第一财经e沙龙: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在操作上有争议,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李钧:核心问题在于:这些资金流转的行为是否基于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信息对称的双方认可的价值交换;从相反的角度看,转让双方是否形成新的存款、债务或者股权关系,专业放贷人是否有先获取资金放贷再转让债权的行为?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判定“合法债权转让”和“非法吸收资金”的法理边界的重要依据。若是基于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认可的价值交换,判定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免过于简单粗暴。“是否基于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成为判定中重要的法律事实。何况,非法集资的概念往往和“不明确资金用途”以及“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关。这在正常的债权转让中并没有出现。而对于该行为的核查而言,进行专业放贷人账户的放贷总额、债权转让总额和流入资金总额的对比,包括时间上的确认,是一种可以粗略估计的办法。
至于庞氏骗局,和债权转让这个事情是没有必然的关系的。有些人担忧债权转让的模式容易导致庞氏骗局,同时把其与P2P平台的坏账率捆绑在一起。但是三者并无必然联系。单纯以平台坏账率来判断是否是庞氏骗局,是粗糙的和不准确的。若是将专业放贷人(债权出让人)和与其关联的P2P平台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当收益率和风险储备金之和小于其机构运营成本和坏账率时,专业放贷人的经营和机构运营是不具备持续性的,但不能认定为庞氏骗局。当明确投资人的回报并非来自于还款人的还款收益,而来自于虚假债权和债权重复转让形成的现金流时,才能明确其为庞氏骗局。
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信息并非虚假,同时并未重复转让,即使其多次转让、平台的坏账率偏高,也不会形成庞氏骗局。庞氏骗局是基于流动性形成的风险,与坏账率指标并无直接关系,除非是其刻意向投资者隐瞒债权相关的基础信息。何况,债权已经实质形成(即价值是存在的),并且每个债权的期限和转让次数是有限的,击鼓传花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除非是大量地、持续性地在原始债权信息上造假,而后者在技术上实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经不起审计。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
第一财经e沙龙:业界对P2P借贷是不是互联网金融争议很大,因其大量业务活动是线下尽职调查和线下销售, 您怎么看待线下P2P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
李钧: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技术作为必要支撑。否则可以称之为科技金融或者新技术金融。互联网的概念是超越计算机技术本身的,代表着“交互”、“关联”、“网络”。其中的主语或者核心是参与者,是人,而不是技术。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参与形式,而不是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
互联网的思想是点对点的信息互联,网格化的关系联接,从而形成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劣互补,并从这些数据信息中挖掘出价值。P2P借贷的模式正符合了这个核心,即公众化点对点信息交互和资金流动。在这种模式中,(信息和资金)交互双方呈现多对多的形态,且参与者极其广泛,借贷关系密集复杂,特征正如毛细血管般的线下民间借贷。另一方面,P2P借贷更是跨越了地域和关系网络,实现了陌生人之间的互联。
在这个意义上,P2P借贷形式并非只是一种技术,而是理念与方式的革新,所以不必过多关心是否利用了互联网的技术。当然,我认为一定是朝着利用互联网技术的方向去的。目前大量的线下业务出现,与国内的诚信体系、借贷者信息表达形式以及互联网使用习惯相关。
第一财经e沙龙:有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依赖互联网进行金融脱媒,利用互联网技术让大量金融机构职能分化甚至消失。由于目前大部分P2P借贷平台承担了本金担保等金融中介的职责和功能,跟传统的金融机构本质是一样的。所以不能算是互联网金融。您对此怎么看?
李钧:金融不可能完全脱媒。媒介一定存在,只是要专业化,扁平化。是否有风险性业务不是判断是否脱媒的核心。而且,金融脱媒只是互联网金融某一个方面的表现,两者并不捆绑。以金融脱媒来理解互联网金融,是比较狭隘的。这基本上是伪问题。
P2P是一种思想
大量无差异化竞争的P2P会倒闭
第一财经e沙龙:国内P2P借贷平台现在呈现出“野蛮生长”的态势,模式各不相同(有纯线上的也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参考国外P2P借贷模式的发展,您怎么看待国内的P2P行业现象?未来发展方向是怎样的?
李钧:我不敢评价一个行业,我的理解还不够。我只有三个小小的判断。一是有些好的P2P平台会转向理财和资产交易业务。P2P借贷,P2P才是更大的概念,而不是借贷。P2P会从借贷延伸到理财、交易等多个领域。二是有些P2P借贷会在地域性的、行业性的领域做出成果来,就像杭州的银货通公司,就是P2P借贷和仓储物流结合,做得非常好。三是大量的无差异化竞争的P2P会倒闭。
第一财经e沙龙:对于金融创新,赞成者有之,非议者有之,主张宽容者有之,主张严厉者有之。近段时间,央行等监管部门对P2P和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密集调研,并做出很多积极表态。您对行业监管问题有什么建议或者期许?
李钧:注重行为监管、功能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当然了,对主观诈骗的行为严刑峻法,对于技术失误或者边界行为保持容忍。还有就是,多关注P2P金融大领域,不要只从P2P借贷出发。P2P是一种思想,不是局限在借贷一种形式上。
编者按:第一财经e沙龙,互联网金融对话栏目,由《陆家嘴》杂志新媒体与第一财经创投联盟联合制作,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智力支持。第一财经希望通过此栏目让更多的读者了解到行业趋势,互联网、金融前沿探索,创新与变革的内容。
第一财经e沙龙第1期
对话第一财经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钧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
2013年,“互联网金融”成为纵跨大金融、风险投资、互联网、电商多个行业热点概念。
为有效推动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IDG-Accel、宜信、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硅谷对话北京——2013互联网金融创新峰会”,将于2013年10月24日在北京隆重召开。
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致力于研究金融变革与创新、新兴金融行业的兴起与发展。该中心历时数月编写的首份P2P借贷服务行业年度报告——《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
《白皮书》开创性地通过大量的数据累计和分析,以求呈现出中国P2P行业发展的基本现状,并提出当前该行业面临的诸多核心问题。同时通过借鉴美国、英国等对P2P行业的监管政策,为中国P2P行业发展与监管提供一定的借鉴。
“第一财经e沙龙”栏目对话第一财经研究院首席研究员、《白皮书》主笔李钧,探讨了关于互联网金融、P2P行业等最热点的话题。
第一财经e沙龙:《白皮书》作为首份P2P借贷服务行业年度报告,请您评价一下这本书的整体特点?
李钧:还算是认真和诚恳吧,也保持了比较中立的态度,论述事情,不评论机构。这本书还是大致能讲清楚一些情况,不回避行业的一些疑难的或者敏感的问题。数据比较翔实,翻译和整理了不少国外的材料,做了一些实际的投资测试。至于不足,肯定是线下P2P数据的缺失。
P2P借贷与庞氏骗局
第一财经e沙龙:有专家指出,国外P2P采用的是纯粹的个人和个人之间直接交易的方式,债权转让模式不符合这一特点,因此不能称为P2P。怎么评价这种判断?
李钧:第一, 每个人对P2P的理解不同。形式上P2P,或者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能认为是实质的P2P,不好判断。按照这个专家说的标准,Lending Club和Prosper也不是P2P,他们是完完全全的资产证券化的做法。我觉得,只要满足社会需求,合理合法、风险可控,即使是另一种扩展后的P2P模式,或者不是P2P,又有何妨?关键是清晰地认识其中的风险并以此推进监管上的风险监控与管理。我不认为讨论债权转让是否是P2P有很大的意义,况且我们现在又没有专门对于P2P性质认定基础上的监管。
第一财经e沙龙: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在操作上有争议,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李钧:核心问题在于:这些资金流转的行为是否基于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信息对称的双方认可的价值交换;从相反的角度看,转让双方是否形成新的存款、债务或者股权关系,专业放贷人是否有先获取资金放贷再转让债权的行为?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判定“合法债权转让”和“非法吸收资金”的法理边界的重要依据。若是基于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认可的价值交换,判定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免过于简单粗暴。“是否基于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成为判定中重要的法律事实。何况,非法集资的概念往往和“不明确资金用途”以及“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关。这在正常的债权转让中并没有出现。而对于该行为的核查而言,进行专业放贷人账户的放贷总额、债权转让总额和流入资金总额的对比,包括时间上的确认,是一种可以粗略估计的办法。
至于庞氏骗局,和债权转让这个事情是没有必然的关系的。有些人担忧债权转让的模式容易导致庞氏骗局,同时把其与P2P平台的坏账率捆绑在一起。但是三者并无必然联系。单纯以平台坏账率来判断是否是庞氏骗局,是粗糙的和不准确的。若是将专业放贷人(债权出让人)和与其关联的P2P平台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当收益率和风险储备金之和小于其机构运营成本和坏账率时,专业放贷人的经营和机构运营是不具备持续性的,但不能认定为庞氏骗局。当明确投资人的回报并非来自于还款人的还款收益,而来自于虚假债权和债权重复转让形成的现金流时,才能明确其为庞氏骗局。
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信息并非虚假,同时并未重复转让,即使其多次转让、平台的坏账率偏高,也不会形成庞氏骗局。庞氏骗局是基于流动性形成的风险,与坏账率指标并无直接关系,除非是其刻意向投资者隐瞒债权相关的基础信息。何况,债权已经实质形成(即价值是存在的),并且每个债权的期限和转让次数是有限的,击鼓传花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除非是大量地、持续性地在原始债权信息上造假,而后者在技术上实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经不起审计。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
第一财经e沙龙:业界对P2P借贷是不是互联网金融争议很大,因其大量业务活动是线下尽职调查和线下销售, 您怎么看待线下P2P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
李钧: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技术作为必要支撑。否则可以称之为科技金融或者新技术金融。互联网的概念是超越计算机技术本身的,代表着“交互”、“关联”、“网络”。其中的主语或者核心是参与者,是人,而不是技术。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参与形式,而不是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
互联网的思想是点对点的信息互联,网格化的关系联接,从而形成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劣互补,并从这些数据信息中挖掘出价值。P2P借贷的模式正符合了这个核心,即公众化点对点信息交互和资金流动。在这种模式中,(信息和资金)交互双方呈现多对多的形态,且参与者极其广泛,借贷关系密集复杂,特征正如毛细血管般的线下民间借贷。另一方面,P2P借贷更是跨越了地域和关系网络,实现了陌生人之间的互联。
在这个意义上,P2P借贷形式并非只是一种技术,而是理念与方式的革新,所以不必过多关心是否利用了互联网的技术。当然,我认为一定是朝着利用互联网技术的方向去的。目前大量的线下业务出现,与国内的诚信体系、借贷者信息表达形式以及互联网使用习惯相关。
第一财经e沙龙:有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依赖互联网进行金融脱媒,利用互联网技术让大量金融机构职能分化甚至消失。由于目前大部分P2P借贷平台承担了本金担保等金融中介的职责和功能,跟传统的金融机构本质是一样的。所以不能算是互联网金融。您对此怎么看?
李钧:金融不可能完全脱媒。媒介一定存在,只是要专业化,扁平化。是否有风险性业务不是判断是否脱媒的核心。而且,金融脱媒只是互联网金融某一个方面的表现,两者并不捆绑。以金融脱媒来理解互联网金融,是比较狭隘的。这基本上是伪问题。
P2P是一种思想
大量无差异化竞争的P2P会倒闭
第一财经e沙龙:国内P2P借贷平台现在呈现出“野蛮生长”的态势,模式各不相同(有纯线上的也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参考国外P2P借贷模式的发展,您怎么看待国内的P2P行业现象?未来发展方向是怎样的?
李钧:我不敢评价一个行业,我的理解还不够。我只有三个小小的判断。一是有些好的P2P平台会转向理财和资产交易业务。P2P借贷,P2P才是更大的概念,而不是借贷。P2P会从借贷延伸到理财、交易等多个领域。二是有些P2P借贷会在地域性的、行业性的领域做出成果来,就像杭州的银货通公司,就是P2P借贷和仓储物流结合,做得非常好。三是大量的无差异化竞争的P2P会倒闭。
第一财经e沙龙:对于金融创新,赞成者有之,非议者有之,主张宽容者有之,主张严厉者有之。近段时间,央行等监管部门对P2P和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密集调研,并做出很多积极表态。您对行业监管问题有什么建议或者期许?
李钧:注重行为监管、功能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当然了,对主观诈骗的行为严刑峻法,对于技术失误或者边界行为保持容忍。还有就是,多关注P2P金融大领域,不要只从P2P借贷出发。P2P是一种思想,不是局限在借贷一种形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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