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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参考-翁金基:担保人的追偿范围能否超过主债务?

(2023-10-29 11:36:10)
标签:

担保人追偿权

追偿范围

主债务

代偿

利息违约金律师费

分类: 民法典(合同)法律实务

MFD2023007-WJJ00034 翁金基律师 20231029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裁判参考-翁金基:担保人的追偿范围能否超过主债务?

因借款人到期不还贷款,担保人为借款人代偿贷款后,自然要向借款人追偿。那么,担保人都能追偿哪些款项呢?包括利息吗?能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吗?打官司的律师费能让借款人承担吗?能超过借款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吗?

裁判参考-翁金基:担保人的追偿范围能否超过主债务?

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确定追偿范围的依据。利息、违约金、律师费都可以包含在追偿范围之内。

裁判参考-翁金基:担保人的追偿范围能否超过主债务?
裁判参考-翁金基:担保人的追偿范围能否超过主债务?

2019328日,小A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328日起至2020221日止;等。

2019328日,小A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小A委托担保公司为其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3,1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因追偿债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提供担保……若小A届时未按贷款合同及相关配套协议之约定按时足额清偿全部债务,导致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代偿相应款项的,小A应按日向担保公司支付相当于担保公司代偿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担保公司代偿后,小A需要向担保公司支付代偿资金的利息,代偿期为担保公司向债权人支付代偿款开始,至担保公司收到全部代偿款为止,利息的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等。

2019328日,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贷款银行与债务人小A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的3,150,000元融资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

因小A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贷款银行宣布提前到期,并在2020117日向担保公司发出《担保代偿履约通知书》,要求担保公司代偿。担保公司在当日履行了担保合同约定,共代偿2笔欠款本息,第一笔440,359.41元(含本金440,000元,利息、逾期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等共计359.41元),第二笔2,215,356.2元(含本金2,206,000元,利息、逾期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等共计9,356.2元)

后,担保公司将小A等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

1判令小A偿还担保公司代偿本金2,646,000元,代偿利息9,715.61元;

2判令小A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2,655,715.6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1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3判令小A支付利息(以代偿款2,655,715.6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1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4判令小A支付律师费107,500元等。

裁判参考-翁金基:担保人的追偿范围能否超过主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A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小A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等等,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并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贷款银行依约向小A放款后,小A作为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贷款银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A未按约向担保公司偿还,故担保公司有权向其追偿,要求小A归还代偿款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一审法院对违约金和利息的利率合并调整为年利率24%。

关于担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由于担保公司与小A在《委托担保合同》中并未对律师费的负担进行约定,故该项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小A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担保公司代偿款2,655,715.61元;二、A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担保公司自202011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2,655,715.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等。

A等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针对一审判决中违约金计算利率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一审判决,年利率24%系包含了利息以及违约金,不超过法定利率上限,于法不悖。上诉人要求对利率进行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参考-翁金基:担保人的追偿范围能否超过主债务?

驳回小A等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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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参考-翁金基:担保人的追偿范围能否超过主债务?

手机:135 2009 2341     微信:wengdalv     邮箱:wengdalv_lawyer@163.com

 

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五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特别声明: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个人交流学习目的,不代表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及其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文中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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