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参考-翁金基:担保人的追偿范围能否超过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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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追偿权追偿范围主债务代偿利息违约金律师费 |
分类: 民法典(合同)法律实务 |
【MFD(2023)007-WJJ00034 翁金基律师 20231029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因借款人到期不还贷款,担保人为借款人代偿贷款后,自然要向借款人追偿。那么,担保人都能追偿哪些款项呢?包括利息吗?能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吗?打官司的律师费能让借款人承担吗?能超过借款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吗?
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确定追偿范围的依据。利息、违约金、律师费都可以包含在追偿范围之内。
2019年3月28日,小A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等。
2019年3月28日,小A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小A委托担保公司为其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3,1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因追偿债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提供担保……若小A届时未按贷款合同及相关配套协议之约定按时足额清偿全部债务,导致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代偿相应款项的,小A应按日向担保公司支付相当于担保公司代偿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担保公司代偿后,小A需要向担保公司支付代偿资金的利息,代偿期为担保公司向债权人支付代偿款开始,至担保公司收到全部代偿款为止,利息的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等。
2019年3月28日,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贷款银行与债务人小A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的3,150,000元融资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
因小A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贷款银行宣布提前到期,并在2020年1月17日向担保公司发出《担保代偿履约通知书》,要求担保公司代偿。担保公司在当日履行了担保合同约定,共代偿2笔欠款本息,第一笔440,359.41元(含本金440,000元,利息、逾期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等共计359.41元),第二笔2,215,356.2元(含本金2,206,000元,利息、逾期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等共计9,356.2元)。
后,担保公司将小A等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
1.判令小A偿还担保公司代偿本金2,646,000元,代偿利息9,715.61元;
2.判令小A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2,655,715.6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3.判令小A支付利息(以代偿款2,655,715.6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4.判令小A支付律师费107,500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小A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小A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等等,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并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贷款银行依约向小A放款后,小A作为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贷款银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小A未按约向担保公司偿还,故担保公司有权向其追偿,要求小A归还代偿款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但一审法院对违约金和利息的利率合并调整为年利率24%。
关于担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由于担保公司与小A在《委托担保合同》中并未对律师费的负担进行约定,故该项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小A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担保公司代偿款2,655,715.61元;二、小A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担保公司自2020年1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2,655,715.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等。
小A等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针对一审判决中违约金计算利率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一审判决,年利率24%系包含了利息以及违约金,不超过法定利率上限,于法不悖。上诉人要求对利率进行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小A等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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