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母婴意外伤害保险/百万孕产保险/生育保险/孕中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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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孕中险 |
“欣颖”点评
投保规则
投保人群:身体健康、怀孕周数在22周以内(包括22周)的已孕妇女
投保年龄:20至45周岁
等待期:30天
保险期间:1年
医院范围: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
妊娠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范围:必要且合理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保障责任

■划重点:
1、妊娠疾病身故,身故时间不迟于分娩后第42天。
妊娠中毒症及流产
3、妊娠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妊娠疾病

■划重点:
1、低体重儿育婴箱费用津贴,连带被保险人出生体重小于2500克(不包括2500克)。
保险期间届满连带被保险人仍在育婴箱中进行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育婴箱之日止,但总给付天数不得超过六十天。
当连带被保险人不止一人时,平均分摊合同载明的每日金额。
津贴给付表Ⅰ
2、围产期疾病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若连带被保险人因同种围产期疾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一百八十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以治疗相同疾病为直接目的从一家医疗机构在24小时内转到另一家医疗机构继续住院的情形,仍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期间届满连带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但总给付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
当连带被保险人不止一人的,所有连带被保险人的围产期疾病住院津贴给付日数合计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津贴给付表Ⅱ
3、新生儿保障慰问金,
(一)极低体重儿保障慰问金
连带被保险人出生体重在1,500克以下(不包括1,500克),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极低体重儿保障慰问金。
(二)低体重儿保障慰问金
连带被保险人出生体重超过1,500克(包括1,500克)但少于2,000克(不包括2,000克),保险人依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50%给付低体重儿保障慰问金。
(三)先天异常保障慰问金
连带被保险人出生时罹患本条款附表列明的先天异常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300%向被保险人给付先天异常保障慰问金。
当连带被保险人不止一人的,平均分摊新生儿保障慰问金。
先天异常
4、唐氏综合征诊断慰问金,当连带被保险人不止一人的,平均分摊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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