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薛在与客户沟通中,发现很多客户都有一个误区,认为重大疾病保险一旦确诊后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但在保险理赔实际操作中,其实并非完全如此。今天,小薛就来聊聊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
说到重疾险的理赔标准,小薛就不得不先介绍一下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是由外科医生马里优斯〃巴纳德最先提出这一产品创意的。他的哥哥克里斯汀〃巴纳德是世界上首位成功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的医生。
马里优斯医生发现,在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后,部分患者及其家庭的财务状况已经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后续康复治疗。为了缓解被保险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后所承受的经济压力,他与南非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重大疾病保险。
1995年,我国内地市场引入了重大疾病保险,并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但在发展初期,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对理赔标准存在差别,造成保险公司和客户理解上的差异,也让一些营销误导行为有机可乘,导致大量保险理赔纠纷的发生。
于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组成“重疾险专家委员会”,并于2007年研究制定并启用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要求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的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在现今保险行业,各公司主体都将这常见25种疾病统一应用于重大疾病险的保障责任中, 且发病率占各保险公司85%—90%不等的赔付比例,这完全说明了,重疾病种数量并不是衡量重大疾病保险优与劣的唯一标准,大家切勿被所谓的“百种”重疾所误导。接下来,小薛仅以此为例,带大家看看各疾病的规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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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图常见25种疾病可以看到,其中有5种(病种见下)是需要完成约定手术才得以理赔的,或许有人疑惑重大疾病保险归属为疾病保险,为什么会有手术方面的保障责任呢?原因有两点:一、需要实施这类手术的疾病具有病情严重、治疗花费巨大的特点,这和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定位是一致的;二、最初的重大疾病保险就包括了手术保障责任,这一特征得到了保留和发展。
1、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冠状动脉搭桥术
3、良性脑肿瘤
4、心脏瓣膜手术
5、主动脉手术;
除此以外,还有11种疾病(病种见下)是需要达到约定疾病状态才可理赔,并且会对不同疾病有相应的持续或恢复时间要求。
1、急性心肌梗塞
2、脑中风后遗症
3、终末期肾病
4、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5、深度昏迷
6、瘫痪
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默病
8、严重脑损伤
9、严重帕金森病
10、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元病
11、语言能力丧失-三岁始理赔
最后剩下的9种疾病(病种见下),才是可以直接通过医生确诊即可获得赔付的。
1、恶性肿瘤
2、多个肢体缺失
3、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5、双耳失聪——三岁始理赔
6、双目失明——三岁始理赔
7、严重 IIIIII 度烧度烧伤
8、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9、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此可知,重大疾病保险并不是大家所认为的确诊即可赔付,主要还是要看是哪种病种。希望大家通过小薛的简单介绍,能让大家在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时,远离误区。
保险经纪人:薛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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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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