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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诉周晓鸥侵权案再次交锋

(2012-04-16 09: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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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燕赵都市报邯郸电(记者乔宾娟 通讯员李风起)413日上午,零点乐队三名成员诉原主唱周晓鸥侵权案在邯郸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在经过近四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后,法庭决定“对此案择日进行宣判”。
一场商演引发官司
    2011
813日,零点乐队前主唱周晓鸥在邯郸市夜宴娱乐有限公司参加一场商业演出,期间演唱了《爱不爱我》等六首零点乐队歌曲。演出不久,零点乐队吉他手大毛、鼓手二毛、键盘手朝洛蒙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周晓鸥侵权,并要求第一被告周晓鸥、第二被告夜宴娱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用500万元。
王笑冬缺席庭审
    2011
1122日,该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到贝斯手王笑冬也是零点乐队的成员之一,且第二被告当庭申请追加王笑冬作为诉讼当事人后,法庭认为,“在通知到王笑冬后继续审理”。
    4
13日,记者了解到,法庭已就此案联系到王笑冬,并追加其为原告。然而在当日开庭期间,王笑冬本人没来,也没派代理人,法院宣布缺席审理。其他原告和被告,均由代理律师出庭。
是否侵权仍是庭审焦点
    
在法庭审理期间,法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总结了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注册商标权四个焦点。而在当日将近四个小时的审理过程里,双方分别进行围绕这四个焦点进行举证和辩论。
    
被告周晓鸥的代理律师认为:“法律对‘乐队’这个概念没有界定,零点乐队是由五个自然人组成,因此‘民事主体不清’。涉案作品共同享有,而不是由零点乐队这个在法律上没有界定的组织享有,周晓鸥演唱自己的作品完全合法。”
    
而原告大毛等人的代理律师王贵强表示:“零点乐队应属于个人合伙。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王贵强强调说,在零点乐队这个“合伙组织”版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合伙组织的其他合伙人站出来捍卫“合伙单位”的权利,于法有据。
                  “乐队”属于何种性质
    “乐队”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到底是什么?据了解,“乐队”目前在中国不是法律概念,“谁能代表乐队”靠法律不能界定,只能靠乐队成员内部协议约定。而对于演出商来说,由于缺乏鉴别能力,也只能靠协议自我保护,“你敢签协议,我就认为你是”。就此,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此案在国内尚属首例,有极大的判例效应,“或许会给这个问题找到答案”,而它也将左右众多国内乐队的利益以及乐迷的利益。
    
本报也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业界声音
    版权、演出权归属靠协议约定
    
信乐团以及Beyond鼓手叶世荣的经纪人乐乐表示,在法律方面,目前中国确实还没有这方面的相应规定。在法律上有空白的情况下,在版权、演出权等问题上的保护手段主要靠协议约定。
    
乐乐说,据他了解,黑豹主唱窦唯离队时,曾和其他队员签过协议,约定窦唯此后不再打着黑豹乐队的名义唱歌,其个人也不得在公开场合唱黑豹的歌。
    
资深演出商李明华表示,到底谁能代表乐队,目前确实没有相应的法规来规范,或者说能帮演出商鉴别。“也不能简单地从人数上判断,不能说大毛一方三个人,周晓鸥那边一个人,就认定大毛他们能代表零点乐队。还有更复杂的如Beyond,解散以后大家各自单飞,都是各自一个人,你说谁能代表?”李明华说。
    
李明华无奈地表示,“说实话,我们也分不清到底谁能代表乐队”。因此,演出商的自我保护手段也是签订协议。“只要在合同上写清楚,是代表Beyond乐队,我们就会去合作。只要合同上注明‘某某乐队演出’,对于我们来说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我们就认。”他说。
专家说法
    
在解决“谁代表乐队”的问题上,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刘瑛表示,乐队成员可以把零点乐队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成功后,周晓鸥再以零点乐队身份唱歌则侵犯商标权。办理过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案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认为,最好的解决方式是有关部门立法,对乐队权益作出规定。
    
法律专家们表示,零点乐队成员之间的纠纷,在国内尚属首次出现,有极大的判例效应,将左右众多国内乐队的利益以及乐迷的利益。“相信法院会审慎判决。否则乐迷们花钱看演出,却根本不知道台上的是不是‘正差儿’,多堵心的事!”陈楠说。
    
除此之外,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乐队可以效仿国外大牌乐队,成立公司运作,约定著作权属于公司。因为公司是一个法律概念,可以解决著作权问题。
    
记者日前采访了韩庚回国前所在的韩国SM娱乐公司。该公司人员称,韩国乐队成员离队的现象常发生,但类似纠纷没有。“如果有,公司也会找艺人协商。在韩国,艺人都是很重视知识产权。”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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