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已计提未支付的费用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处理?
(2015-02-02 1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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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分类: 税务咨询 |
会计准则要求对收入和成本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即归属于当年的收入、成本费用要在当年进行账务处理,因此在年末会计提归属于当年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如工资、奖金、服务费、运费等。那么,在深圳年末已计提未支付的费用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处理?分为以下2种情况处理:
1、以上年末已计提未支付的费用在企业所税汇算清缴结束日前支付(即下年度申报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结束日前),此时不需要对已计提未支付的费用作纳税调增,以会计账面的费用为准,税前列支即可。
2、以上年末已计提未支付的费用在企业所税汇算清缴结束日后支付,此时需要对已计提未支付的费用作纳税调增处理,同时,对在企业所税汇算清缴结束日后支付的归属于上一年度的费用作纳税调减处理,即不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实际支付为原则在税前扣除费用。
举例说明:
ABC公司2013年末计提了一笔奖金80,000.00元,在2014年1月份支付了40,000.00元,2014年7月份支付了40,000.00元;2014年末计提了一笔奖金100,000.00元,在2015年1月份支付了50,000.00元,会在2015年7月份支付剩余的50,000.00元。2014年度会计利润318,000.00元,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作以下纳税调增和调减,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会计利润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为大家简单阐述了在深圳年末已计提未支付的费用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处理?更多税务问题欢迎致电或登录我们的网站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