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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就诊小知识--如何开具“全额结算证明”?

(2014-07-10 09:19:25)
标签:

医保

分类: 健康百科
来源:医疗保险办公室 作者:王 丹

     一、开具条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住院就诊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因以下情况未能持卡结算的,需开具全额结算证明。

     1.参保后未发社保卡

     2.参保人员急诊未持社保卡

     3.单位欠缴保费,造成参保人员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4.手工报销期间确需就医产生的费用

     5.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产生的费用

     二、开具地点

     因上述原因造成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垫付的:在门诊结算开具全额结算证明。

     因上述原因造成住院医疗费用垫付的:在出院结算开具全额结算证明。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开具全额结算证明后,需到医院医保办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

     2.参保人员持全额结算证明和相关单据,按手工报销流程,进行相关费用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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