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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2022-06-08 05:05:47)
分类: 行政诉讼篇

行政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星,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一级脑瘫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山外山小区,邮政编码430074。

上诉人法定代理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系魏星的父亲,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山外山小区,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74。

上诉人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涂远超,职务:主任,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39号,联系电话:027-87576368,邮编:430079。

行政诉讼案由:撤销行政行为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鄂0111行初26号

    二、依法指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2022年5月28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鄂0111行初26号(以下简称《鄂0111行初26号行政裁定书》)。上诉人不服,现依法提出上诉

一、 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针对原告申请作出的涉案回复,仅是对先前诉讼中确认的事实及有关情况的陈述,既未对原告增设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应属于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上述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一)被上诉人所作《关于魏崇敏投诉有关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既不是被上诉人对过去行政行为的重复,更不是对法院先前诉讼中所认定的事实的陈述。而是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2021年5月19日提出的申请事项所作出的全新行政行为该《回复》为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全新的设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重大的实际影响。

首先,被上诉人所作《回复》对《魏星医疗事件技术鉴定复议意见书》鄂卫医鉴【1999】1号(以下简称《复议意见书》)进行了全新的行政确认,该新的行政确认认定《复议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这一新的行政确认行为,既不是被上诉人对过去行政行为的重复,更不如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仅是对先前诉讼中确认的事实及有关情况的陈述”。因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999)武行初字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行政裁定》)并没有认定《复议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该《回复》是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2021年5月19日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的全新行政行为。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

其次,被上诉人《回复》)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新的设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重大的实际影响。

《复议意见书》经过被上诉人的《回复》确认,由此依法产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拘束力。因为,经过《回复》的确认后,《复议意见书》证据效力等同于公证过的可执行性法律文件(证据)。由此可见,被上诉人的《回复》为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全新的设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重大的实际影响。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

(二) 原审法院《第16号行政裁定的认定是错误的。

首先,《第16号行政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与本案争议事实并无关联性。本案的争议事实是:被上诉人的《回复》所确认的事实《复议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第16号行政裁定》认定的事实是:湖北省卫生厅(现更名为卫健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具有隶属管辖和技术审查权”。显然《第16号行政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争议事实并无关联性。

其次,《第16号行政裁定与《鄂0111行初26号行政裁定书》的诉讼标的与事实依据并不相同。《第16号行政裁定的诉讼标的是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事实依据是上诉人以抢夺方式取得的《复议意见书》。而《鄂0111行初26号行政裁定书》的诉讼标的是被上诉人的《回复》,事实依据是被上诉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的《复议意见书》。因此,《第16号行政裁定与《鄂0111行初26号行政裁定书》并无关联性。

(三)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定没有事实,且与客观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定,“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该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涉案复议意见书进行审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的申请事项是否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键在于被上诉人对本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已经处理结案。具体来说,被上诉如果对本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处理结案,则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否则,上诉人的申请事项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本案,被上诉人并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本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处理结案的事实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包括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没有行政执法权,其所作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仅仅只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因此,《复议意见书》不能作为被上诉人对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处理结案的事实根

事实证明,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原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主张的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回复》中履行了对《复议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的法定职责即被上诉人在《回复》中认定《复议意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原审法院的裁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未经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其对定案事实根据的认定程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定案事实根据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上诉人诉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鄂0111行初26号,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  

具状人魏星的法定代理人魏崇敏

                                   2022年6月5日      

附:1、上诉人魏星与法定代理人魏崇敏身份证各一份;

2、上诉人魏星与魏崇敏法定代理关系证明复印件一组;

3、《上诉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一组;

4、本行政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

提交人:崇敏 地位:上诉人法定代理人  日期:202265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主要内容

证明目的

材料来源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鄂0111行初26号

......本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申请作出的涉案回复,仅是对先前诉讼中确认的事实及有关情况的陈述,既未对原告增设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应属于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上诉人提出上诉的事实依据。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行政起诉状

行政诉讼事由: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被告对《魏星医疗事件技术鉴定复议意见书》鄂卫医鉴【1999】1号的审核意见——关于魏崇敏投诉有关问题的回复》;二、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答复意见......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行政起诉的事实依据。

上诉人

《关于魏崇敏投诉有关问题的回复》

......鄂卫医鉴【1999】1号《魏星医疗事件技术鉴定复议意见书》,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你要求进行重新鉴定的处理意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被司法判决所确认......

1、 本案诉讼标的;

2、 证明被上诉人履行了对《复议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的职责。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庭审证据目录》及相应证据

原告庭审证据目录

证据提交人:崇敏  地位:原告法定代理人   提交日期:2022321.......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证据共十份的事实依据。

上诉人

原审原告三次提交开庭审理申请书(共三份)

......原告方要求贵院按照法定程序规定,依法组织公开开庭审理,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意见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以上意见请予参考与采纳。......

上诉人多次向原审法院提出开庭审理诉求

上诉人

写给闫小龙院长的信

......鉴于贵院本案合议庭对原告方多次开庭申请没有回应,为此,本法定代理人不得不直接向闫院长您写信求助,希望您能够依法履行院长监督职责,督促本案合议庭依法组织开庭审理案件。.....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原任院长提出开庭审理诉求

上诉人

写给文利红院长的信

......因贵院对本法定代理人的开庭审理申请诉求至今并无回应。为此,再次来信向您反应我们的开庭审理诉求,希望您能够依法履行院长监督职责,督促本案合议庭依法组织开庭审理案件。......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现任院长提出开庭审理诉求

上诉人

对被告答辩意见的反驳意见

......二、被告所作《回复》对原告魏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证明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对被上诉人答辩意见的反驳意见

上诉人

询问笔录

......时间2022年3月21日,地点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审判员郭春枝

......

证明上诉人在询问程序中向法庭提交了原告方的反驳意见及相应证据十份。

上诉人经法官同意现场拍照

原审法院2022年5月26日电话录音光盘

录音光盘:本院合议庭经综合考虑作出不开庭审理决定。

证明本案未经开庭审理,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人

原审复议申请书

......复议事由:服不开庭审理决定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不开庭审理决定2、依法作出公开开庭审理决定......

证明上诉人对原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决定提出了复议申请 

上诉人

十二

中止诉讼申请书

......申请事由:中止诉讼申请诉中止魏星诉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行政行为一案的审理。......

证明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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