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公民意见书
(2022-03-14 1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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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国务院卫生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分类: 草民议政篇 |
关于尽快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公民意见书
——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意见书
意见提交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山外山小区,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74。
意见主题:修改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民救济条款规定。
意见涉及责任主体: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意见人诉求:
1、 采纳意见人关于尽快修改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意见;
2、 依法对意见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意见来源及依据:
我是魏星与湖北省武汉市第一医院(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纠纷案件的患方当事人魏星的法定代理人,关于该案的具体情况,由于不是本次意见的主题,本人在此不作任何陈述。因为,本次意见来源于本人在魏星医疗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所以,需要对该意见产生的来源作一简单交待,至于该案的来龙去脉,中国互联网以及国家行政、司法及党政监督机关的数据库均有详尽记载。本人就不作过多陈述。
本人作为患者魏星的父亲,在与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纠纷处理过程中,因对该委的《回复》意见不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该委委托代理律师在答辩意见中对其《回复》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提出质疑。为此,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提出反驳意见:该委所作《回复》具有行政可诉性。
现在的问题是,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接受公民监督与司法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根据已经废止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医疗事故行政处理意见不服,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然而,不知何故,在2002年4月4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却将该条款规定给删掉了,本人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是司法行政、司法裁判的办案依据。这一修改,无疑是立法工作的一个倒退,既不利于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与处理。为此,本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修改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定争止纷提供法律遵循与制度保障。
关于意见激励问题,本人曾经多次向全国人大提交书面建设性意见,从高层决策与社会实践活动来看,本人的建设性意见应该是得到了中央决策层领导的重视(也许是不谋而合),意见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为国家制度建设献计献策应是职责所在,但公民在履行自己责任与义务的同时,也有因此付出而获得国家给予的相应物质或精神奖励的权利。以上意见请予参考与采纳。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附:
1、意见提交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应诉答辩状复印件一份;
3、意见提交人对被告答辩意见的反驳意见副本一份;
4、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5、本意见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