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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涉案《证明》材料上“原有印章(印模)”处加盖公司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虽然该《证明》系“先盖章后打印”,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之事实,故该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
案例索引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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