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法律记事本》第148期)
(2025-02-05 09:37:10)分类: 法律记事 |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但具体的裁量基准有赖于配套规定。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了裁量的考虑原则、适用规则等,但仍然较为原则。2023年11月1日,《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取而代之,明确了相对细化的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11月1日,《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下称“《裁量权基准》”)发布并实施。
《裁量权基准》主要明确了233种具体情形的裁量细则,并且规定了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
关于233种具体情形,裁量基准除了对具体违法行为作出描述,还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依据,并结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立了裁量阶次,基于此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裁量基准规定的亮点在于绝大多数情形都设置了量化指标,便于操作。
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规定了7种具体情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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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需要说明的是, 2021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首违不罚”需要同时满足三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所以《裁量权基准》规定的7种具体情形免予处罚也需具备同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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