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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法律记事本》第143期)

(2024-08-07 09:08:06)
分类: 法律记事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大量注册资本虚高的公司,增加了交易对方的商业风险。对此,20231229日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注册资本应在公司设立后5年内实缴完毕。同时,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47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具体规则。

1、针对20246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认缴期限最迟至2032630日。具体来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在2032630日之前的,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时间执行;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认缴出资期限在2032630日之后的,则公司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将出资期限调整至203263日之前。

2、针对20246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认缴期限最迟至2027630日。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额外5年的一个过渡期。

3、针对特殊行业,例如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此外,《规定》还就公司变更认缴出资时间,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查,未按规定调整出资期限的处罚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本文著作权归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金燕娟律师、万利律师所有。

本文所载内容仅供参考,在任何意义上均不可视作律师向客户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亦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

如有任何疑问或者问题,敬请通过kittykim@hiwayslaw.com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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