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记事本》第142期)

(2024-07-03 09:29:31)
分类: 法律记事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和恶意不兼容三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设有兜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22条对流量劫持和恶意干扰的认定作了细化解释。但网络商业行为的发展和变化,导致上述规定难以覆盖层出不穷的新问题。

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511日公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于202491日起施行。《规定》共五章、43条,分为总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对于企业而言,《规定》中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认定标准的规定值得关注。

1、《暂行规定》对3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中的新表现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记事本》第142期)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记事本》第142期)

 2、《规定》对于5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记事本》第142期)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记事本》第142期)

此外,《规定》将《反法》12条列举的行为区分为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三种类型,并在第13-15条、第21条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第27条,对于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相较于此前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投诉只能在平台住所地进行,《规定》这一新变化意味着经营者可能面临异地的举报和调查。建立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投诉的机制可能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著作权归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金燕娟律师、万利律师所有。

本文所载内容仅供参考,在任何意义上均不可视作律师向客户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亦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

如有任何疑问或者问题,敬请通过kittykim@hiwayslaw.com联系。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