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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个人破产时代,已经来临?(《法律记事本》第118期)

(2022-07-15 09:50:32)
标签:

法律記事

分类: 法律记事

中国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探索已久。20176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潘定心提出的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建议的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表态将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之后,不少省市纷纷展开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与实践,相继发布与个人债务清理相关的通知或指引,比如台州、山东、深圳、浙江、江苏、成都等地。不过彼时的口径是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主要方式还是调解。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1910月温州中院处理的一个案件。该案中,温州中院裁定患有严重疾病的债务人在欠款214万余元的情况下,只需要在18个月内偿还3.2万余元。不过,前提是债务人承诺在该方案执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家庭年收入超过1万的,则其中的50%将用于清偿未受清偿的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正式启动的里程碑应该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3月生效),这是中国首个有关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数个有标志性的裁定,包括:

20217月,首个个人破产重整裁定。即,债务人将按照重整计划在3年内清偿100%本金,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未严格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202111月,首个个人破产清算裁定。即,债务人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通过考察期后,可免去剩余债务;

202111月的首个认可和解协议。法院作出终结个人破产和解程序裁定,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偿还债务,无需对其按照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自此,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已经正式进入司法实务。个人破产制度在其他省市甚至全国的铺开,预计也是不久的事。

目前,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我们可以对其他省市乃至中国“个人破产”的规定有所预判,并及时在交易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个人破产”的适用对象通常限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债务人。关于特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人的范围。例如,深圳市要求“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此,对企业而言,如果发生交易的相对方或者担保方系自然人的情况下,则建议提前确认其户口所在地及常驻地是否有个人破产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并将该条列为发生交易时信用评级的一个要素。二是债务情况。“个人破产”并不是适用于所有资不抵债的自然人,通常限定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不抵债的自然人。

“个人破产”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财产的申报、豁免,债权申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理等。结果分为三种情形: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其区别在于:

1)破产清算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就欠款“打折”达成共识,打折部分一笔勾销,不过对债务人设定一定的免责考察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免责考察期为3年,可根据债务人自愿偿还剩余债务的比例缩短,也可根据债务人违反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的情形来延长,不过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破产重整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就欠款“打折”达成共识的同时,债务人还要就打折后的欠款金额的偿还作出还款计划,重整期间不超过6个月;

3)破产和解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如何还款达成和解。在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不会直接转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仍然需要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启动。


                     

 

本文著作权归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金燕娟律师、万利律师所有。

本文所载内容仅供参考,在任何意义上均不可视作律师向客户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亦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

如有任何疑问或者问题,敬请通过kittykim@hiwayslaw.com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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