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出炉,知识产权失信可被列入“黑名单”
(2022-03-15 11: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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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
以下通过问答方式,对《规定》中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1、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
《规定》第6条明确列举了六类具体失信行为,包括: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不过,对于上述第类行为,《规定》第7条特别规定,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2、《规定》对失信主体规定了哪些措施?
根据《规定》第9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
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
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
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3、 失信主体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根据《规定》第13条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
不过,《规定》第14条的例外规定需要特别关注。即,存在如下4种情况之一的,信用不予修复: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规定》第20条规定,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激励措施,主要包括:
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
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实务中,部分地方的市监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9月1日实施)将知识产权违法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例如, 浙江省宁波市市监部门今年1月出台第一批“黑名单”,4名当事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被列入失信名单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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