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没有采取拘留措施,法院不得执行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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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申请执行人贵州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贵州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复议。
省高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终本需同时满足多项条件,包括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对拒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经查,某中院虽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并未书面报告财产,法院亦未对其拒报财产行为采取拘留措施。此外,某中院未全面核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实际运营收入、资金流向,未查封冻结财产或传唤法定代表人调查履行能力,属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最终,高院裁定撤销某中院的执行裁定,并责令继续执行。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执行团队负责人陈建律师指出,执行程序关乎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终本程序是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不得“简化”强制措施和财产调查流程,执行案件的任何环节出现疏漏,都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律师希望各级法院规范终本执行程序,遏制“程序空转”,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非诉中心:韩朝飞、缪华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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