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未登记,违反约定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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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赴海南省三亚市代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该案被告赖某某因未履行股权转让登记义务,被法院判决立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向原告谢某某返还转让金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遵义投资者谢某某与海南三亚企业家赖某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赖某某将其持有的昆明某矿业有限公司及东川区舍块铜锌选厂1.25股股权,以50万元转让给谢某某。可是,谢某某在依约支付清全款后,赖某某却一直尚未给谢某某办理股东名册变更、股权登记等手续,也未让谢某某享有股东权益。此后,涉案公司于2016年被赖某某清算注销,致使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赖某某作为转让方,未履行通知、协助变更登记等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涉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予解除。谢某某主张的立即退还股权转让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由被告赖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谢某某返还股权转让金50万元。
对此,代理该案件的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彭晓艳友情提醒说,在商事往来中,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办理过后或者变更登记的,必须及时办理,以免违约。同时,对于双方签订合同后又单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同时请求退还相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