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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的再审运用-贵州亿x公司与杨至某、苏以某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2024-12-03 11: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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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遵律师

桐梓律师

分类: 新闻作品

民事调解书的再审运用-贵州亿x公司与杨至某、苏以某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民事调解书的再审运用

-贵州亿x公司与杨至某、苏以某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

争议焦点:

民事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和适用条件;申请再审与申请检察监督的运用。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6日,原告贵州亿x公司与被告杨至某、苏以某(本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份,被告购买该公司开发的门面房2间。后因被告迟迟未付清房屋尾款42万元,原告于2019年9月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抗辩房屋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后经过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民事调解协议书》,约定剩余价款42万元在房屋质量问题修复并经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后分期支付。

后来,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履行障碍,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是对主体工程进行验收,并无法律授权可以开展局部质量瑕疵认定。”为此,原告申请再审和检察监督,被法院裁定再审。

 

民事调解书的再审运用-贵州亿x公司与杨至某、苏以某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诉讼代理文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贵州亿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陈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以某,男,汉族,19××年x×)月x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镇x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杨至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因申请人贵州亿x公司诉被申请人苏以某、杨至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亿x公司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2019)黔xx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认为该调解书的内容:一是内容违法,二是程序违法,三是履行不能。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依法裁定对xx省xx县人民法院(2019)黔xx民初4765号民事案件进行再审,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再审理由:

一、基本案件事实及民事调解书主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第一,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001460、2018001462)合法有效;第二,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房款42万元;第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xx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9年10月10日开庭进行审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制作了(2019)黔xx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

(1)原告贵州亿x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出售给被告杨至某、苏以某位于xx县xx镇蟠龙大道娄山关商贸城二期公寓2号公寓楼一层1-26、1-27号门面(合同编号:2018001460、2018001462)左、右墙及前墙开裂,门面地坪前面部分下陷的问题修复完毕(包括墙面刮瓷、地坪铺砖),并由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出具证明;

(2)被告杨至某、苏以某分四期支付原告贵州亿x公司购房款人民币420,000元,即第一期在原告将前述第一条约定的房屋质量问题修复并经xx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后十日内支付12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原告逾期修复或修复验收不合格,则被告第二、三、四期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如被告任意一期未按照约定支付,则原告可以被告未支付的购房款总额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再审的理由

1.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且要求判决被申请人给付买卖合同价款,但是,人民法院在组织调解的过程中,依据被申请人的抗辩,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应当由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验收合格和出具证明。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且法无授权不可为。但是,调解书的内容却要求“在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验收合格,并出具证明意见后,方可付款”。事实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工程,即为合格工程,且申请人在一审中已经举示了xx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因此,调解协议要求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非法律授权范围内事宜进行验收合格,并出具证明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再审。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组织进行调解,只能够在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之内进行,但是,xx县人民法院(2019)黔xx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却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而且,调解书只能够约束当事人双方,但是,本案的民事调解书却给行政机关设立了一个义务,即“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十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出具证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3.调解协议的内容无法执行,依法应当再审

本案的民事调解协议达成之后,申请人已经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的要求,组织工人对涉案房屋的墙面裂缝进行了修复,并申请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验收,要求出具证明。但是,该局明确告知申请人,该局没有验收的行政职权,且无法作出证明意见,其要求出具证明文件,也无任何法律规定,不是该局的法定职权范围,且调解书载明的验收义务,对该局不产生法律效力。这导致本案永远无法履行,申请人永远无法申请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如果本案不启动再审,将会导致xx省xx县人民法院(2019)黔xx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存在执行法律障碍,将会导致永远无法验收,永远无法执行,让申请人的合法购房款难以收回,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且通过调解协议,给申请人公司设置了一个难以执行的条件。该条件的设置,虽然申请人也在协议上签字,但是,该协议产生的条件和前提是“二被告明确告知,已经咨询了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可以进行验收和出具证明文件,且曾经有过类似的情况”。申请人是基于对被申请人陈述的信任,以及人民法院的同意,才签订了该调解协议。但是,鉴于该调解协议的内容难以继续履行,存在法律履行障碍,本案只有通过再审,才可以解决目前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案的民事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程序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之规定,特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希依法裁定再审。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贵州亿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益某

2020年12月15日

附:(2019)黔xx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1份。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贵州亿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镇官渡村。

法定代表人:陈益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以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杨至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2019)黔xx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认为该调解书违法给国家机关设定义务、调解内容违法且永远履行不能。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现申请检察监督。

申请请求:

1.请求对xx省xx县人民法院(2019)黔xx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进行立案审查,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

2.请求再审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9)黔xx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判决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申请理由:

一、基本案件事实及民事调解书主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第一,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001460、2018001462)合法有效;第二,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房款42万元;第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xx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9年10月10日开庭进行审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2019)黔xx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1)原告贵州亿x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出售给被告杨至某、苏以某位于xx县xx镇蟠龙大道娄山关商贸城二期公寓2号公寓楼一层1-26、1-27号门面(合同编号:2018001460、2018001462)左、右墙及前墙开裂,门面地坪前面部分下陷的问题修复完毕(包括墙面刮瓷、地坪铺砖),并由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出具证明;(2)被告杨至某、苏以某分四期支付原告贵州亿x公司购房款人民币420,000元,即第一期在原告将前述第一条约定的房屋质量问题修复并经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后十日内支付12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原告逾期修复或修复验收不合格,则被告第二、三、四期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如被告任意一期未按照约定支付,则原告可以被告未支付的购房款总额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检察监督理由

1.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且为国家机关设定义务,损害了国家利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且要求判决被申请人给付买卖合同价款,但是,人民法院在调解的过程中,依据被申请人的抗辩,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应当由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验收合格和出具证明。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且法无授权不可为。但是,调解书的内容却要求“在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验收合格,并出具证明意见后,方可付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工程,即为合格工程。申请人已经在一审举示了xx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因此,调解协议要求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非法律授权范围的事宜进行验收合格,并出具证明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国家机关设定义务,损害了国家利益。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组织进行调解,只能够在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之内进行,但是,xx县人民法院(2019)黔xx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却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而且,调解书只能够约束当事人双方,但是,本案的民事调解书却给行政机关设立了一个义务,即“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十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出具证明”,这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3.调解协议的内容无法执行,依法应当监督,并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

本案的民事调解协议达成之后,申请人已经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的要求,组织工人对涉案房屋的墙面裂缝进行了修复,并申请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验收,要求出具证明。但是,该局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该局没有验收的行政职权,且无法作出证明意见,其要求出具证明文件,也无任何法律规定,不是该局的法定职权范围,且该调解书载明的验收义务,对该局不产生法律效力,以致本案永远无法履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如果不对本案启动再审,将会导致xx县人民法院(2019)黔xx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存在执行法律障碍,将会导致涉案房屋永远无法验收,购房款永远无法执行,让申请人合法的购房款难以收回,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该调解书给申请人公司设置了一个难以执行的条件。该条件的设置,虽然申请人也在该协议上签字,但是,该协议产生的条件和前提是“二被告明确告知,已经咨询了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可以进行验收和出具证明文件,且曾经有过类似的情况”。申请人是基于对被申请人陈述的信任,以及人民法院的同意,才签订了该调解协议。但是,鉴于该调解协议的内容难以继续履行,存在法律履行障碍,本案只能通过再审,才可以解决目前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案的民事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且程序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现申请检查监督,希望立案审查,支持监督申请。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贵州亿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益某

2021年3月7日

办案总结:

一、律师参与达成调解协议必须认真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律师都非常重视对案件的诉讼代理和法庭的审理活动,但是,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调解,多数律师就会在思想上放松,甚至认为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书是书记员的工作,不仔细阅读笔录内容。大家都知道,文字的魅力,一字不同,意义深远。一旦签署调解协议,就会对当事人产生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因此,律师参与达成调解协议书时,必须认真负责,并仔细阅读协议内容。

二、调解书只约束协议双方,不得给案外人设定义务

就前述案例而言,虽然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未考虑得那么远,认为只要修复就可以申请验收。可是,在执行过程才知道,该调解书已经给行政机关设定了义务,即住建部门要对涉案门面是否存在质量瑕疵进行验收。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虽然“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双方签订的前述协议必然存在执行障碍,需要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三、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三种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符合:(1)提出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只有前两种情形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是,根据法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由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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