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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价值=(1001)1.3=130元。显然这个时候可转债的价格肯定是大于等于这个转股价值的(否则存在套

(2020-07-29 14:46:30)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和回收条款都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而现在要讲的强制赎回条款呢,角度就反过来了,是发行人为了保护他自己的利益。

举个例子,如果这个转债上市之后,这个公司的股价涨的非常多,随着它的股价上涨,那它的转股价值也会上涨,从而,可转债价格也会跟张上涨,比如说涨到一百三,一百四。这个情况下,作为发行人,他就有个愿望,他就希望转债持有人赶紧转股,因为转股对他有2个好处:

可以少付利息,因为你已经提前转股,成为股东了,那以后转债的利息就不用付了,你越晚转股,发行人付的利息就越多。

担心转债持有人一直持有转债到期,如果正股涨了这么多你还不转股,那发行人会很担心你是不是忘记了,害怕你一直持有转债到期,那时发行人就得还本付息了。

这个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投资人在正股涨势非常好的情况下,要记得尽快转股。

再举个例子,如一个公司的转股价是1块钱,那它就能转100股。如果说它的正股股价也是1块钱,那它的转股价值就是100块钱。过了一段时间后,这个公司的股价涨到了1.3元,那么这个时候它的转股价值=(100÷1)×1.3=130元。显然这个时候可转债的价格肯定是大于等于这个转股价值的(否则存在套利空间),也就是说转债价格肯定大于130元的。如果说这个公司的正股股价可以在30个交易里内至少15个交易日超过了1.3元,这个时候就会触发强制赎回条款,转债发行人有权利以105元强制赎回你手里的转债。这个时候作为投资人就着急了,我这个可转债转股后明明可以卖到一百三,一百四,如果我没有马上转股的话,你就要按照105给我回收了,我不亏大了吗。这个时候我们转债持有人就只能马上转股,或者马上卖给别人。也就是说转债拿在谁手里面,谁就得马上转股,否则就会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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